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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彰化縣政府112.05.12府綠工字第1120171866號函
主旨:函轉經濟部工業局「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即將於112年5月27日屆期,後續工廠昇降設備由內政部輔導計畫銜接辦理。
說明:
一、依據工業局112年5月4日工地字第11200508430號函及112年4月25日工地字第11200468550號函辦理。
二、經查工業局於108年8月28日以工地字第10800897930號函送「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審查原則」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憑辦理相關事宜。
三、次查旨揭基準方案係依據行政院110年5月14日「研商既有工廠昇降設備續處方式」會議決議,自110年5月27日次日起繼續實施二年,後續工廠昇降設備銜接由內政部輔導管理措施辦理。
四、為使本基準方案得以順利銜接內政部之輔導計畫,以及避免廠商昇降設備無法取得相關證明造成營運困難,工業局於112年4月20日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及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召開「研商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即將屆期之續處方式會議」,其中會議結論所提,有關昇降設備之使用許可,無論正式許可證、臨時許可證或臨時使用證明期效期皆為1年,且不因內政部銜接之輔導計畫施行而失效;彰化縣政府針對112年5月27日前廠商提出申請之審查原則,關於「既有工廠昇降設備定期臨時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效期限不得逾申請人依本方案投保之保險有效期限。
(二)有效期限自檢查通過日起不得超過1年。
五、請貴單位協助將相關資訊轉知所屬會員,倘有廠商適用本基準方案之使用證明已到期或即將到期而提出申請者,廠商可因應新舊方案銜接之緩衝期,避免影響廠商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