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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函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認可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代轉彰化縣政府112.05.19府綠工字第1120193807號函
主旨:函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認可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說明:
一、依據建築法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彰化縣政府112年5月8日府建使字第1120168832號函辦理。
二、有關機構、場所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檢討(如附件),於規定期限,委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辦理建築物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三、次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届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四、檢附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表及建築物使用類组使用項目舉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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