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公會通知:113.08.22稅務訊息  回上一頁
    公會通知:113.08.22稅務訊息

【113.08.22稅務訊息】                     

1.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開始,請多加使用網路申報,並利用多元便利繳稅管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省時又省力。

  113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兩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二、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2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3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鄭股長(03)3396789轉1310)

 

2.納稅義務人注意!隱匿財產規避稅捐,將面臨財產遭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

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就其

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款得以順利徵起。

舉例:轄內甲君於108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鞋類及服飾等商品,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29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165萬餘元及處罰。該局調查發現甲君於收受貨款後隨即將現金提領一空,而名下除1臺車輛及7筆投資額外,並無與銷售額合理對應之存款或其他財產,所得款項流向不明,顯有移轉財產藉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  扣押執行,經分署就甲君收取貨款之銀行存款帳戶及投資股票等核發執行命令後,甲君驚覺將嚴重影響其網路銷售業務及商業交易活動,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03)3396789轉1180)

 

3.優化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正扣繳新制報您知!

      為增進扣繳義務人權益保障,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整理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符合事責一致原則,避免負責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責任過鉅,有失衡平,將扣繳義務人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或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正為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或團體等單位本身。

  二、為疏緩遇連續假期之作業負荷,比照現行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居住者)之規定,就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等期限(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增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5日。

  三、為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賦予稽徵機關衡酌違章情節或可受責難程度之裁量權,可視違章情節輕重,於所訂上、下限金額內處罰,不再一律按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4.個人買賣外幣賺匯差,要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近年來金融機構推出各種外幣存款利息優惠商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資理財,民眾除了以外幣存款賺取利息所得,也藉由匯率波動賺取價差,買賣外幣屬財產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於結售的次年5月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甲君於111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金並辦理1年期定期存款,於112年間定期存款到期後,將美金本息全數結售換回1,320萬元,所獲增益120萬元,其中40萬元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該部分銀行會填發扣(免)繳憑單供甲君申報利息所得;另80萬元為買賣美金因匯差所生的財產交易所得,該部分非屬銀行應填發扣(免)繳憑單的範圍,甲君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時,應將上開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申報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王雅芳 股長(07)7256600分機7230)

 

5.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應注意稅務處理規定!

      近日南臺灣遭逢豪雨侵襲,一些位處低漥地區的營利事業,因淹水導致工廠內尚未達資產規定耐用年限的機器及設備,提前毀滅或廢棄。

  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資產帳列未折減餘額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棄之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廢棄前後照片、出售廢料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若未能取得前面所述證明文據,則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以其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

  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廠房及機器設備報廢損失1千萬餘元,經查該損失是因營業處所搬遷,而使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廠房及機器設備須拆除廢棄,但因甲公司未於廠房、設備拆除廢棄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也未檢附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出售廢料收入單據等相關資料,國稅局遂依前述規定剔除甲公司列報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葉股長 06-2223111轉8036) 

 

6.給付免扣繳稅款之所得也應依限向國稅局申報,才不會受罰!

      扣繳制度是督促扣繳義務人善盡作為義務,包括扣取、繳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等,以利國稅局掌握課稅資料,因此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1條之1及第114條明定違反扣繳義務者應予以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或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國稅局。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單位如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應依同法第111條規定處扣繳義務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經通知限期補報,仍不補報者,將再依法處罰。

      類此案件時常發生,近來即有一位王老闆於112年間給付未達起扣點之租賃所得12,000元,誤以為給付免扣繳所得就是免申報,雖已於洽詢國稅局後在113年5月自動補報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務組違章股 徐宜畇 股長(07)7256600  分機7550)

 

7.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若中獎要自賠溢付獎金,還會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若重複開立或列印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導致發票開獎時發生同一號碼有兩人以上同時中獎,中獎人可領取中獎獎金,惟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及受罰。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該溢付獎金將責令由營業人賠付。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營業人如有重複開立字軌號碼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吳偉溧 04-24852934轉339分機)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82215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