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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3.09.05稅務訊息

【1130905稅務訊息】                     

1.餐飲、喜宴訂位之訂金,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銷售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者,收取消費者於消費前訂位之訂金,如非屬憑券消費者,應於整筆交易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其統一發票開立時限如下: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舉例:結婚新人於飯店預定婚禮宴席給付之訂金,飯店業者尚無須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待完成婚禮宴客結算餐費時,再由飯店業者併同宴席訂金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莊瑛瑜 股長:(07)5337257分機6570)

 

2.申報贈與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低於稽徵機關核定金額者,其差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如贈與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股票(以下合稱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除該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外,贈與人申報贈與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嗣經稽徵機關調高者,該短差金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故股票發行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之期中財務報表,仍應以應計基礎編製,於編表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以真實表達公司財務狀況,避免公司資產淨值低估。

  舉例:A君於112年11月30日將其持有之甲公司股票300,000股贈與B君,按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12元,申報贈與總額3,600,000元(12元×300,000股),應納贈與稅額116,000元〔(3,6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稅率10%〕,並提示該公司112年11月30日資產負債表佐證。嗣國稅局查核甲公司為營造公司且有在建工程等項目,因編製財務報表前未先進行調整,短列同年1月至11月工程利益,造成每股資產淨值低估,經重新調整後,核定每股資產淨值25元,贈與總額7,500,000元(25元×300,000股),應納贈與稅額506,000元〔(7,500,000元-2,440,000元)×10%〕,計核增贈與稅額390,000元(506,000元-116,000元)。

      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前,務必檢視該財務報表已依規定進行調整,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王雅芳 股長 :(07)7256600分機7230)

 

3.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  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依財政部93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300452930號令規定,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併計該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國外納稅憑證。倘因尚未取得境外所得來源國稅務

  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致未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嗣營利事業取得該納稅憑證後,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增列前述可扣抵稅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其中包含源自菲律賓之境外所得500萬元,但於申報時因尚未取得菲律賓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爰自行繳納稅款400萬元(2,000萬元*20%)。嗣甲公司於111年取得菲律賓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核算其依當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折合新臺幣為50萬元,爰向該局申請更正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增列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項目,及退還溢繳稅款50萬元,經該局核算未超過109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100萬元(500萬元*20%),予以核認所申請增列之可扣抵稅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5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扣抵境外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留意與  併計境外所得之所屬權責年度是否一致,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另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納稅憑證而繳納稅款,嗣後取得納稅憑證,可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還溢繳之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4.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下稱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  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為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爰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環境部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碳交所)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事業收取手續費後,撥入該部設置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於減量額度具權利性質,爰賣方事業(即供給減量額度之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溫管辦法)規定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環境部提供交易平台供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交易減量額度,依溫管辦法第11條規定向買方事業收取之手續費,經環境部認屬特別公課,爰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賦稅署 李科長貞儀:02-23228133)

 

5.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小心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生有營業人因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經民眾持向實體兌獎據點兌領中獎獎金後,遭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以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且除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外,並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所以營業人開立的二聯式統一發票,如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屬未依上開規定記載應行記載事項,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因有民眾提出無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二聯式發票收執聯兌領中獎獎金,經查核發現係甲公司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於開立的統一發票加蓋專用章,核有違反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情事,除輔導該公司改正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360,000元處1%罰鍰計3,600元,特籲請營業人留意避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陳股長:(03)3396789轉1240)

 

6.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其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列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不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建築完成後,亦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興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報為費用。

    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經查該筆借款用途係為支付其興建廠房及設備之未完工程款項,因屬建造期間之利息費用,遂依上開規定將該筆利息支出予以資本化,轉列為該廠房及設備之成本,補徵稅額160萬元(800萬元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梁股長;2311-3711分機1250)

 

7.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擴大開放以信用卡繳納稅款,繳稅管道更多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3)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方式,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有應繳納稅款時,除以現金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超商(限應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外,亦可在繳納期間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及透過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稅。

      營利事業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如以信用卡方式繳納稅款,除可選擇使用營利事業企業卡外,還可以使用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的信用卡,但僅限定使用一張信用卡,只要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計算暫繳稅額後,依畫面說明輸入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即可直接線上取得授權,完成繳納程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03)3396789轉1170)

 

8.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視同銷售,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問:如果經營生意周轉不靈,積欠他人款項,想用所銷售之商品抵償債務,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同銷售貨物。因此,當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無論取得代價是價金、抵償債務等,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甲公司為家電經銷商,因經營不善,積欠裝潢公司裝修款,裝潢公司多次催討無著,聲稱將進行法律程序,甲公司遂同意以時價新臺幣200萬元之家電商品抵償所欠債務,則甲公司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裝潢公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 鄭偉志 股長 :(07) 6612027分機568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撰稿人     林春霞      :(07) 6612027分機5688)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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