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 110.05.04最新稅務訊息  回上一頁
   

【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0)年5月1日起跑,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特整理各項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誤將登記地在國外而在國內核准銷售之共同基金,認屬國內基金,自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未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等收入。
三、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250萬元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行調減。
四、誤列報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罰鍰之費用或損失。
五、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未計入漏報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六、以擴大書審方式申報,未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至實際經營項目之業別標準純益率以上,亦未依限繳納應納稅款。
    請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審查一科黃審核員:(03)3396789轉1368)

 

2.營業人如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改以403申報書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於辦理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採用兼營免稅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3申報書)。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業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另依同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開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除出版或進口商得就該等圖書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外,產業鏈中下游之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就該圖書之銷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營業稅。是以,自110年3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開立免稅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進項稅額中減除之。是以,前揭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以403申報書,如係專營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惟如係兼營銷售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10年3-4月間銷售圖書總計510,000元(含免稅圖書之銷售額300,000元、應稅圖書之銷售額200,000及稅額10,000元),該期間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合計為8,000元,甲營業人辦理該期別營業稅申報時應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為60%(=300,000/500,000),其當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3,200元〔=8,000*(1-60%)〕,是以其當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6,800元(=銷項稅額10,000-進項稅額3,200)。
    呼籲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應留意,自申報110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改以403申報書辦理營業稅申報,且各期之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惟如該等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亦得採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惟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加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該局也提醒營業人,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沈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6)

 

3.個人透過專戶對運動員的捐贈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的專戶對運動員的捐贈,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之捐贈,如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如指定予經該部公告認可之特定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加計全戶同性質捐贈之合計數,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額內,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提醒個人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若該特定運動員為捐贈者的配偶或具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除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外,尚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審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4.利用網路平台銷售商品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已經成為民眾日常購物不可或缺之管道,許多個人也著眼於網路交易之便利性,利用網路平台銷售生活用品。而賣家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及獲取對價,即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現行法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4萬元之標準,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除屬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單月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每2月之營業稅申報。
    舉例,轄內王君於109年間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各式生活用品、美妝保養品及食品等,買方將交易價金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嗣收到購買之商品,卻未見統一發票,遂提出檢舉,經國稅局查獲,以王君109年2月份起銷售額達70萬餘元,已符合使用統一發票之標準,惟其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經查獲當年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1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55萬餘元外,因其同時違反
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上開法條論處擇一從重處罰鍰55萬餘元。

    呼籲營業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商品,應自行檢視每月銷售額,如已達應辦稅籍登記標準,請即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依法繳納營業稅。

(法務一科呂審核員電話:(03)3396789分機1629)

 

5.挺防疫、助紓困,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適用之費用率調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參酌衛生福利部及各界意見,考量醫事人員或一般業者如受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將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故適度調增109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費用率,除藥師健保收入(含藥費收入)適用之費用率由94%提高為96%外,其餘整理如下:

類型

適用條件

適用之費用率

醫事人員

無須個別舉證,亦無條件限制
無須事前申請

按費用標準之112.5%

非醫事人員(含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

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
(108)年度減少達30%cl3

 

按費用標準之112.5%

舉例說明:
案例1:林君為西醫師,109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核定點數為500萬點,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元,該項費用為450萬元(500萬點*0.9元);其掛號費收入為300萬元,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88%,依標準計算可減除必要費用為264萬元(300萬元*88%)。

案例2:陳君為補習班負責人,該補習班108年度收入為800萬元,109年度收入為500萬元,已達到較前一年度收入減少30%以上[(500萬元-800萬元)/800萬元=-37.5%],則適用之費用率由50%提高為56%,依標準計算109年度補習班成本及必要費用為280萬元(500萬元*56%)。
    109年度受疫情影響之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倘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財政部訂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倘已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者,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調查,所得額可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審查二科 張詩佳  電話:(04)23051111轉2214)

 

6.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以上,該投資支出金額得列為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108年1月1日後完成投資,其投資支出達100萬元以上且符合資本支出性質時,得於申報時檢附投資證明文件,以該投資支出金額列為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該局統計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列報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家數計1,398家,共減除未分配盈餘金額1,864億元。該局彙整查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時,發現列報之錯誤態樣如下:
一、非屬資本支出:甲公司列報購置軟體設備投資支出200萬元,經查發票內容為支付電腦軟體更新服務費用,因非屬資本支出,調整減列200萬元。

二、非供自行使用:乙公司列報購置8台機器設備投資支出1,600萬元,經查送貨單,其中1台設備200萬元係送交大陸地區子公司使用,因非供自行生產使用,調整減列200萬元。

三、非107年度次年後之投資支出:丙公司列報購置機器設備投資支出500萬元,經查付款憑證其中107年12月間已支付訂金100萬元,因非屬得列報減除年度之支出,調整減列100萬元。
四、以業經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列為成本:丁公司列報購置機器設備投資支出840萬元(含進項稅額40萬元),因支付之進項稅額40萬元已扣抵銷項稅額,不得列為機器設備之成本,調整減列40萬元。
    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未分配盈餘後始完成投資,可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退還溢繳稅款。(審查一科羅審核員電話:(03)3396789轉1375)

 

7.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並非當然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已刪除第2項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機關團體於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9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舉例說明,如甲財團法人109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捐贈收入300萬元及股利所得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200萬元及本期結餘款800萬元,因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捐贈300萬元+股利700萬元)×60%=600萬元〕,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保留結餘款使用計畫,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股利所得700萬元亦不得於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甲財團法人109年度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即為結餘款之全數800萬元,應納稅額為160萬元(800萬元×稅率20%)。
    特別提醒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免稅收入,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審查一科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8.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是否可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受有保險公司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為何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提醒民眾,醫藥及生育費若受有保險給付,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籲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綜所稅股 陳小姐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19)

 

編輯委員會編製1100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