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
財政部今(26)日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本次修正重點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例如營利事業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符合條件者得按純益率4.8%計算所得)。
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下降,成本費用增加,如採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損益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者,可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如實反映疫情影響,以減少其營所稅。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採收入總額乘上適用之純益率計算申報所得額,考量其如受疫情嚴重影響營運,恐無法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該部參酌因應疫情提供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各部會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之收入減幅評估標準,並考量本項措施係給予受影響較嚴重者減輕稅負,爰以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為適用要件,另按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營業收入衰退達30%之淨利減幅,訂定擴大書審純益率得按80%計算,以合理反映企業之營運成本,減輕其所得稅負擔。(蔡科長緒奕:02-2322-8118)
2.配合農曆春節假期,申報110年1月營業稅展延至同年2月17日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0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17日。
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0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110年2月10日至16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不論營業人採用人工申報、電磁紀錄媒體申報或網際網路申報方式,其申報期限一律展延至同年月17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順延至110年2月19日24時,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申報,該系統於新春期間仍照常提供服務,營業人可上傳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10年2月17日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及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自同年月20日起將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時限內完成申報繳納事宜。(蘇科長靜娟聯絡電話: 02-23228133)
3.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營業稅稅負大不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房地產交易熱絡且適逢年底房市旺季,營業人若將購買之紅單或預售屋要轉手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營利事業向建商購買房地,於各期交付房地款時會取得建商依預收房屋及土地款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之統一發票,倘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依出售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3月向建商購入預售屋1,800萬元,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900萬元,繳納頭期款50萬元後,即因財務困難於同年8月將該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050萬元轉售予劉君,甲公司依銷售總額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開立預售房屋款應稅發票1,000萬元及預售土地款免稅發票1,050萬元,經該局查獲,以其轉讓預售房地係屬轉讓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請求移轉土地登記權利的轉讓金額1,050萬元亦應開立應稅統一發
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處罰鍰50萬元。
提醒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之轉讓,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也切勿因買受人為個人,而心存僥倖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審四科王股長轉1241)
4.繼承人受領檢舉人死亡後始確定可領取之檢舉獎金,應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具體事證檢舉稅務違章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對被檢舉人處以罰鍰者,檢舉人必須等罰鍰徵起且確定後,始可領取檢舉獎金,如檢舉人在罰鍰徵起前已死亡,該獎金之期待權免報繳遺產稅;至檢舉人之繼承人日後受領之獎金,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舉例說明,稽徵機關於109年12月30日發函通知檢舉人甲君洽領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其繼承人乙君表示甲君已於109年10月25日死亡,經查本案罰鍰徵起日為109年11月6日,係於檢舉人死亡日之後,可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至稽徵機關核發給繼承人之檢舉獎金10萬元,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20%稅款2萬元,亦即繼承人乙君實際領取之檢舉獎金為8萬元。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法務二科呂股長 電話:03-3396789轉1681)
5.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6%)核課
問:雙方以房屋與股票交換,其房屋所有權移轉應如何課徵契稅?
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前述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又依財政部72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39214號函釋,「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2%)核課契稅。因股票並非不動產,故雙方當事人以房屋與股票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2%)核課契稅之適用,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6%)核課。(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6.個人出售共有之房地,不論是否為自願性交易,均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如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較低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個人出售共有之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考量房屋或土地之共有人有未經其同意,其他共有人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之情形,致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共有房屋或土地,而須適用45%或35%較高之稅率,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房地之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有民眾甲君來電詢問,與其他共有人於108年7月間取得房地之所有權,而其他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09年4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回覆:甲君共有之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之期限申報納稅,惟因其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故雖持有期間(108年7月至109年4月)在1年以內,仍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個人如出售房地,除應確認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外,申報時亦應就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詳加確認,以免申報有誤。
7.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日分別經法院拍賣及出售多筆自住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筆土地,分別經法院拍賣及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拍定日與訂定買賣契約日為同一天,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可視為1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所稱「同時出售」,除拍定日與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才可以視為1次出售。
編輯委員會編製1100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