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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請多利用網路辦理10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10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2月1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使用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 載安裝「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申報軟體,使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

特別提醒,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後全部憑單申報資料,第2次以後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請合併所有資料並經審核無誤後再上傳申報,以避免因多次上傳導致前次申報資料被後申報資料覆蓋。

 

2.境外轉投資獲取分配收益 年終莫忘併入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實施已逾1年,根據統計截至本(109)年12月14日止,全國營利事業申請匯回境外投資收益已逾1,300億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本(109)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不論來自國內或國外,均需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109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作業手續,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不得扣抵比例的計算方法有2種,第一種是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當期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的「比例扣抵法」,此法的優點是計算簡單,但營利事業獲配境外轉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收益金額通常較大,且可直接歸屬的進項稅額又較少,採此法就會侵蝕到應稅銷售額原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另外一種為「直接扣抵法」,係核實計算屬於應稅銷售額所對應可扣抵的進項稅額,較為有利。

      呼籲經營製造業、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10億元、或當年度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合計逾2,000萬元的營利事業,如欲採用直接扣抵法者,應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其餘營利事業可依帳載資料自行計算不得扣抵比例,無需事先申請,直接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選擇有利的方式辦理申報即可,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審四科陳審核員:(03)3396789轉1251)

 

3.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憑證應罰及免罰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核定補徵其不得扣抵之稅款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如營利事業確有進貨事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該進貨之營利事業免按前開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客觀構成要件,一旦違反作為義務,不論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計算有無漏稅結果,均應擇一從重處罰。倘營利事業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可提示所保存之交易資料及支付價款證明,供國稅局查明並對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補稅處罰,以符合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免予處罰之規定。

      舉例,轄內甲公司106年11月間申報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0,000元,營業稅額50,0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局查獲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為不實進項憑證,核定補徵甲公司營業稅額50,000元,並處罰鍰50,000元。甲公司不服該罰鍰處分申請復查,主張所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係A君交付,並提供交易時留存之金流文件及聯絡資訊。嗣經該局查明A君係實際交易人,且甲公司所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確由A君直接交付予甲公司,該局遂就A君涉及未辦理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一案依法補稅處罰在案,並經復查決定將甲公司之罰鍰予以註銷。

      提醒營利事業取具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憑證所記載之銷貨營業人與實際交易對象、付款對象係真實且一致,並應保存交易資料及支付價款證明以佐證其交易事實,該局也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倘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03)3396789轉1641)

 

4.個人領取股利扣取之補充保費仍應列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二代健保之實施,係為了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強化量能負擔精神,俾使全民健保永續經營,因此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為納入計費項目之所得者所應繳納之費用。又所得稅法第14條關於營利所得部分並無扣除費用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據實依股利憑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營利所得。     

      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領取A公司股利200萬元,經該公司於發放股利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扣取1.91%之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3萬餘元,實際發放196萬餘元,甲君於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取自A公司營利所得196萬餘元,經該局依A公司實際發放並填發之股利憑單金額,核定營利所得200萬元,並補徵所得稅額7千6百餘元。甲君不服,主張3萬餘元係虛增之所得,未實際取得不應課稅,經復查結果,該局以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係保險對象應繳納之費用,由扣費義務人(即公司)依規定費率於給付時扣取並繳納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司股東所查調之營利所得金額即為公司所申報之股利憑單金額,核無虛增所得情形,予以復查駁回。                            

      特別提醒個人繳納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不論是一般保險費或補充保險費,若採列舉扣除額時,均可於保險費扣除額項目中全數減除,不受金額限制,提醒民眾記得列報扣除。(法務二科陳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661)

 

5.公司與國外公司進行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共同研究發展乃為現行產業創新之潮流趨勢,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如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者,准予核實認列其研究發展支出:一、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二、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三、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四、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者,就其在國內並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或文件。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前揭辦法第2條至第4條之規定資格條件;如有與國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應併案申請專案認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可抵減稅額350萬元(3,500萬元×擇定抵減率10%,抵減3年)    ,甲公司申請3項投資計畫經經濟部工業局審查具有「高度創新」,均符合前揭辦法第2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惟經該局審查研究發展計畫內容,發現其中1項研究發展作業係與印度軟體公司合作開發,由印度軟體公司提出架構,甲公司負責研究發展設計並以印度軟體公司品牌銷售,因該項研究發展投資計畫未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認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該項研發計畫之支出1,100萬元,經該局否准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應留意稅法及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始得享有租稅優惠。(審一科羅審核員分機1375)

 

6.個人轉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賺取的所得,應列報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價差,其價差為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次年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該交易行為如果有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為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針對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進行不動產專案列管查核作業,今(109)年另配合內政部辦理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納稅義務人如在今年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情形,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請自行妥善保存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的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權利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於明年(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申報。

     特別提醒108及以前年度如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針對109年度的交易案件該局會持續追蹤所得人有無如實辦理申報。(審二科邱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436)

 

7.欠稅遭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移送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包括郵寄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產生的費用與行政費用等。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依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嗣各分署寄發傳繳通知仍未繳納,以欠稅人名下銀行帳戶查有存款之情形而言,分署會針對該帳戶發出執行扣押命令,要求銀行依照欠繳稅款加上執行必要費用金額,自存款中扣除,並開立銀行支票寄送所屬稅捐稽徵機關,以繳清欠稅。

執行欠稅人的銀行存款,包含活期、定期、儲蓄、支票、郵政劃撥及外幣等帳戶之存款在內,皆是執行的標的,且執行金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須加上一筆執行必要費用,因此,籲請民眾收到稅單務必如期繳納,以免負擔額外損失。

 

8.繼承人拋棄繼承後,仍可能被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事件,雖多屬遺債大於遺產,形同破產,惟為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且考慮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及適切性,法定繼承人雖聲明拋棄繼承,仍會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依據民法第1176條至第117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若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且無選定遺產管理人時,稅捐稽徵機關為實現國家租稅債權,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再向法院裁定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以利稅捐徵收。

       舉例說明,A君經核定補徵107年度綜合所得稅5萬餘元,惟查A君已於108年8月間死亡,其繼承人即配偶B君、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均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也未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該局無法送達繳款書。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貫徹課稅公平,遂向法院聲請選任A君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其配偶B君為A君之遺產管理人,B君不服提起抗告,惟法院考量B君與A君同居一家,生活緊密,對A君之遺產及遺債情形瞭解較深,B君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仍無礙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能力及道義,故駁回抗告,B君於收到該局寄送之繳款書,查對無誤後,即依限繳納稅捐。

      特別提醒法定繼承人雖聲明拋棄繼承,仍應善盡社會責任,為保護租稅債權之實現,該局仍會聲請法院選任已經聲明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

(徵收科湯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9.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稅籍登記場所,未僱工、辦公或囤貨,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如僅以住家用的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均透過行動裝置完成,「住所並無實際營業行為,未僱用員工且未供辦公用或堆置貨物、存放設備等」,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原經核准按該稅率課徵地價稅的住宅用地,事後辦理前述營業登記,也可繼續適用。但若被查獲實際有於處所從事交易或囤貨等事實,卻未向稽徵機關申報,則應依土地稅法第54條補稅處罰。

  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12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