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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轉讓公司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轉讓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屬財產交易而非證券交易,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出資額成本之認定,係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3年以出資額500萬元投資設立A公司,嗣於105年以1,300萬元之價格將股權轉讓予乙君,甲君漏未將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之差額800萬元(轉讓價格1300萬元-出資額成本500萬元)列報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歸課甲君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40萬元並裁處罰鍰120萬元。

     特別提醒除了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外,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之利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法務二科呂股長:(03)3396789轉1681) 


2.境內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                                    

網路賣家從事境內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事項:

(1)賣家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2)前項依法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的網路賣家,請記得將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所得=全年銷售額×所經營行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的純益率

(3)網路賣家在辦理稅籍登記後,如果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稅率1%,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課徵。如果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必須每2個月(分別為每年1 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4)跨境網路購物盛行,若網路賣家代臺灣買家至大陸淘寶網站代購代付,網路賣家向臺灣買家收取的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依前述三項辦理。

 

3.網路賣家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事項:

(1)網路賣家辦妥稅籍登記,如果屬於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依稅法規定,勞務買受人(該網路賣家)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該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2)網路賣家如果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依稅法規定,其購進的勞務屬於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另該網路賣家如果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納的營業稅係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無須以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繳納。

(3)購買國外勞務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應納營業稅額=給付金額×營業稅徵收率

 

4.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從事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免檢附出差人員護照資料

財政部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退稅實施辦法)第5條修正條文自101年12月1日施行。

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退稅實施辦法規定,得本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之原則申請退稅。

上開退稅申請案件除應依據原退稅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檢附申請書、委任書、申請人稅籍證明、應稅憑證等文件外,尚需提供載明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人員之護照號碼及入、出我國國境資料,惟護照內容涉及個人隱私,或因人員調離職等情,致財政部常接獲申請人反映因未能取得該等護照影本供核而遭稽徵機關駁回,影響其退稅權益情事。財政部為維護申請人之權益,乃參考德國、荷蘭、英國等國家做法,修正退稅實施辦法,將上開申請退稅案件應檢附出差人員之護照資料及從事商務活動之文件,整併為派員至我國境內從事商務活動之文件(如申請人出具其簽署之說明書、差旅證明等),俾兼顧實務作業。

財政部指出,相關訊息可利用網路至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VAT Refund System)專區瀏覽及下載。(翁科長培祐聯絡電話:23228133)

 

5.房地合一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為使民眾正確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以下歸納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因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無所得無須申報。

(3)誤認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4)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5)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無須申報。

(6)房地合一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7)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8)二等親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

提醒應辦理房地合一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縱無應納稅額無漏稅罰,仍會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張凌瑋:(04)25291040轉225)

 

6.因拍賣取得土地,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係在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前者,拍定人仍應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問:今年8月5日拍賣取得的土地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因故等到10月份才去地政機關完成登記,請問這一筆土地今年的地價稅應該由誰負擔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者,不以登記為要件;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所以,拍賣之不動產自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之日起,拍定人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

地價稅係按年課徵,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就拍賣案件而言,若拍定人係在8月31日以前取得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者,即應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7.自用住宅作網路拍賣,實際交易均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以住家用的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均透過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住所並無實際營業行為,且未供辦公用或堆置貨物等」,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原經核准按該稅率課徵地價稅的住宅用地,事後辦理前述營業登記,也可繼續適用。但若被查獲實際有於處所從事交易或囤貨等事實,卻未向稽徵機關申報,則應依土地稅法第54條補稅處罰。

    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8.公司或法人持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使用之都市土地,不符「自行耕作」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問:非以從事農業經營為本業之公司或其他法人,持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之都市計畫土地,如自行耕作且仍作農業使用,可否依土地稅法第22條但書規定申請改課徵田賦?

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但書規定,公共設施未完竣之都市計畫土地,如屬農業區及保護區以外之用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為自耕農地或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者,課徵田賦。又所謂「自耕農地」定義,依據財政部99年1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800412020號令規定,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亦即自然人或法人所有自行耕作之是類土地均得適用。

針對公司或法人是否有限制須以農業經營為本業並「自行耕作」認定一節,經財政部109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900672540號函轉內政部109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90125368號函釋,應無限制以從事農業經營為本業,如確實自行耕作者,仍得改課徵田賦。惟若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租給他人耕作,則不符「自行耕作」之要件,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11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