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拆除地上舊房屋,使土地達於可出售之狀態,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拆除地上舊廠房,使土地達可出售之狀態,其拆除所生損費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轄內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拆除廠房損失計8千萬餘元,該公司主張拆除土地上原使用舊廠房,其拆除費用及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舊廠房之處分損益;該局說明,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該案係公司為使土地達可供出售狀態,而將地上舊廠房拆除,其拆除費用是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轉正列為土地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綜合規劃科李元玲04-23051111轉6207)
2.營業人購買房地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再出售應按債權買賣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房地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隨即出售,其性質屬轉讓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行為,應按出售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出售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營業人於簽約購買不動產後,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即行簽約出售;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據此,營業人因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是其出售之標的並非土地,而是前開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所取得經濟上利益核屬債權買賣,亦即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課徵營業稅。
查核發現轄內甲公司經營不動產買賣等業,其向乙公司購置15戶房地,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出售與第三人,嗣因系爭房地登記所有權人仍為乙公司,甲公司再行出售取得的價款,係屬銷售債權行為,甲公司未依法就銷售債權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亦未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儘速檢視如有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審四科黃顯倧04-23051111轉7526)
3.營業人因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以最後一張之字軌號碼及總金額登錄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致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網路或媒體申報時,該等銷項及進項憑證資料毋須每一張發票皆登錄,依規定只要登錄最後一張發票之字軌號碼及總金額即可。
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列表性能。據此,營業人因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而開立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除依序逐張列印外,應於最後一張列印登載交易總金額。又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其總金額登錄。
籲請營業人,因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務必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登錄申報,俾利提升進、銷項憑證資料申報之正確性,避免產生交查異常查核案件,減輕徵納雙方後續處理作業時間。(審四科廖秋萍04-23051111分機7514)
4.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之未到期保險,應以繼承發生時之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計入遺產的保險給付金額,僅限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約定於其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以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未到期保單屬要保人所有具財產價值的權利,在申報遺產稅時應列入遺產申報,否則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轄內有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購買多張保單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分別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並指定被繼承人為受益人,因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前開保險其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申報,經該局查獲,除了補稅還處以罰鍰。繼承人主張不知道被繼承人購買保險,甚至有些保險是在被保險人未成年時就投保,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尚未到期,根本不知要申報。國稅局審理時,查得其中2筆被繼承人死亡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單,均有已成年之子女於要保書簽名;其餘保單投保當時之子女即被保險人雖未成年,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也分別由渠等辦理變更保險契約,所以繼承人知悉有這些保單存在,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就應注意將投保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往往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之保險皆無須計入遺產總額,致未將此類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該局呼籲繼承發生時,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保險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可於申報前向國稅局詢問,服務人員會輔導民眾正確申報,或先行將保單揭露於遺產稅申報書,由稽徵機關衡酌個案具體情況綜合判斷,以免因為未列入申報遭補稅處罰。(法務二科曾瑞玲04-23051111轉8258)
5.公司買賣外匯選擇權所得,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從事進出口業務之營利事業,常會與金融機構簽訂外匯選擇權合約,以減少因匯率波動所造成之財務風險,但外匯選擇權交易屬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第2項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
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列報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500多萬元,其中包括出售股票、基金利益與買賣選擇權所產生之所得,依據甲公司所提示之資料,發現甲公司與銀行簽訂外匯選擇權合約,支付權利金新臺幣(下同)412,100元,約定3個月後,甲公司得向銀行依約定匯率(1美元兌31.7新臺幣)賣出100萬美元,因到期日匯率(30.8)低於約定匯率,故甲公司向銀行以淨額交割方式,收取到期日匯率與約定匯率間之價差900,000元[(31.7-30.8)*1,000,000],經結算後產生交易所得487,900元(900,000元-權利金412,100元)。因該合約是以匯率做為交易標的,不屬於買賣有價證券或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範圍,甲公司買賣外匯選擇權所產生之所得487,900元,屬應稅所得,應併入所得額課稅。
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停徵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時,應注意如有未符合證券或期貨交易之適用範圍者,應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審一科華股長:03-3396789轉1350)
6.營業人同時漏未取得及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從事網路銷售,108年間購進貨物500多萬元,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另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650多萬元,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核定予以補稅及裁處罰鍰,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500多萬元裁處5%罰鍰25多萬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32萬5千多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32萬5千多元。
提醒營業人,買賣交易時,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貨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法務一科蔡幸容)
7.營利事業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正確計算投資損失,避免重複列報
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正確計算投資損失之金額,倘被投資公司在清算前曾經辦理減資,應重新計算投資成本,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又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至於營利事業之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就不能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0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億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連連,因此在103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103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可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為4,000萬元;又多年後乙公司營運未見起色,遂於109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500萬元,甲公司於109年可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3,5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億元-103年之投資損失6,000萬元-清算分配款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以維自身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06-2298019)
8.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的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據以適用新、舊制;如果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亦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君100年買賣取得房地,嗣於105年1月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乙君復於107年12月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丙君於109年出售,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該筆房地的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二、甲君100年買賣取得房地,嗣於103年1月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乙君復於107年12月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丙君於109年出售,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該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申報,若屬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者,則於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辦理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9.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賣方)委託拍賣公司代為拍賣物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物主如為營業人(賣方),其委託拍賣公司拍賣之物品拍定後,拍賣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價金時,通知賣方開立統一發票與拍賣公司;另拍賣公司於拍賣會後交貨與買受人,則應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骨董及藝術品拍賣會,乙公司將收藏品委託甲公司拍賣,該收藏品由丙公司得標,成交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含稅63萬元。丙公司於拍賣會後,以電匯方式支付63萬元予甲公司,甲公司應於拍賣之收藏品交付丙公司或收款時,按成交價格開立銷售額60萬元、稅額3萬元(60萬x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丙公司;甲公司另應通知乙公司,於甲公司收到銀行匯入匯款登錄單之日起3日內,開立銷售額60萬元、稅額3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甲公司。
呼籲營業人有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時,應檢視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10.概括承攬合約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應按較高稅率課徵印花稅
問:合約同時有器材採購及安裝工程時,要如何貼花?
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亦規定:「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含兩種以上性質。」故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承攬,則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欲達節稅效果,可將器材採購與安裝工程採分別訂約方式,則器材採購契約按動產契據每件新台幣12元、安裝工程契約按承攬契據合約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可節省不少負擔。(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11.地上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只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滿一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12.如期繳納娛樂稅,可享有代徵稅額1%獎勵金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代徵稅額給予1%獎勵金。繳納截止日期如遇週六或例假日,在順延期間內繳納,仍會發給代徵獎勵金。
再次提醒娛樂稅代徵人如期繳納娛樂稅款,逾期繳納稅款,除無法享有獎勵金外,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滯納期滿,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若有相關娛樂稅疑問,歡迎利用財政稅務局電話(03)9325101轉21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2226轉113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10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