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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投資收益,須在施行之日起2年內獲配且匯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之日(108年8月15日)起2年內,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即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依該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符合該條例規定者,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為10%;如果投資收益是在該條施行日之前已獲配尚未匯回,或於施行之日起逾2年始獲配,就不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該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者,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審慎評估適用。

提醒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投資收益,除了必須符合來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外,更要留意須在施行之日起2年內獲配且匯回,才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張素陵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1)

 

2.店家收取振興三倍券、農遊券等票券須按消費總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使用振興三倍券消費時,店家須連同收取三倍券金額計入,按消費總額開立統一發票;惟邇來迭有民眾反映,部分店家收受振興三倍券以未收取現金為由拒絕開立統一發票,或僅就差額收取現金部分開立發票,上述行為已分別構成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等違章漏稅情事,一經查獲,店家除補稅外還須裁處罰鍰。

以具體實例說明,甲君購買價值1,000元商品,以700元振興三倍券及300元現金交付店家,店家應按收取之振興三倍券金額與現金金額合計數開立1,000元之統一發票。強調除振興三倍券外,目前各政府部門加碼發行之藝FUN券、農遊券、客庄券及動滋券等,性質上均等同現金禮券,店家於銷售貨物、勞務收取上述票券時,請務必將收取票券之金額計入開立統一發票總額,以符合規定。

(鼓山稽徵所聯絡人:孫楓菱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

 

3.屋頂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會增加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屋頂僅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不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不會增加房屋稅。但如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之建築物,則依其建築面積、構造、高度等評定其房屋現值,按月課徵房屋稅。

假設陳先生在自家建物頂樓裝設太陽能板,不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不會增加房屋稅。但如果在屋頂以搭建棚架的方式裝設太陽能板,且該棚架設有門窗、牆壁,就屬於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主建物核課房屋稅。

提醒民眾,如果是屬於屋頂增建建築物,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受罰。

 

4.建築完成未滿一年之房屋,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之條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防止土地所有權人先在自有土地上興建簡易房舍,於該房地出售時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投機行為;因此土地稅法特別規定建物的評定現值若不及所佔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該建物若已建築完成滿一年,則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甲君所有A土地公告現值為一千萬元,土地上有一建築完成未滿一年之B屋,甲君出售該房地,若想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B房屋評定現值須達一百萬元以上,否則要等到建築完成滿一年以後才可適用。

 

5.取得工業用之土地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移轉後如仍符合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並取得工廠登記核准,無論是自用或出租,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工業用地優惠稅率課徵;逾期提出申請,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呼籲民眾,如符合上述優惠稅率條件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6.短漏繳(貼)印花稅,如果自動補報補繳就能免罰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屬於憑證稅,依規定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然而納稅義務人短漏繳(貼)印花稅之漏稅行為,多數情形皆出於無心之過,所以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只要是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但有應補稅額者仍應加計利息。

    在書立憑證或契約時,要注意承攬、買賣等合約或銀錢收據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或繳納印花稅,若發現有短漏繳之情形,請儘速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7.房地合一新制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規定外,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為協助民眾正確報稅,該所將常見未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常見類型整理如下,提醒民眾注意: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六、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或交易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不屬新制課稅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七、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八、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九、自行認定交易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分區證明或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十、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於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如已逾申報期限,倘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王愉惠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0)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8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