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2)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
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另考量因景氣衰退、淨利較上年度下降等情形,同條第3項訂定得按當年度前6個月收入,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即試算暫繳制度)。由於試算暫繳須
符合一定條件始可適用,又國內企業有因疫情影響營運及產生資金壓力之情形,為減輕受影響營利事業繳納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之資金調度壓力,乃核釋符合 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上開免辦理暫繳條件係參照財政部109年3月25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
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亦與財政部109年5月13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條件相同,故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上開稅務協助措施,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胡科長仕賢)
2.菸酒產製廠商開始產製菸酒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廠商於產製前應辦理產品登記之規定,係因稅法上菸酒係採分類課稅,其應徵稅額依產品種類之不同而有差異,爰予明定,以利稽徵。倘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逃漏菸酒稅者,除應補徵菸酒稅外,其同時涉及菸酒稅法第16條第1款及第19條第1款規定之罰則,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舉例說明,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甲公司已依規定向該局辦妥菸酒稅廠商登記,惟於106年1至12月間產製應稅A酒品1千5百公升出廠,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逃漏菸酒稅,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菸酒稅15萬元,並按上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0萬元。
特別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後,仍須隨時檢視所產製之菸酒與已辦理產品登記事項是否相符,如係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時,應於產製前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其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則應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法務一科張股長:(03)3396789轉1636)
3.財政部對今(7/6)日報載「同樣領月退 軍公教不用稅 財政部:勞退新
制要稅」之說明
財政部針對報載「同樣領月退 軍公教不用稅 財政部:勞退新制要稅」相關內容提出說明,現行各行各業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可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待勞工退休領取退休金時,該退休金所得並享有定額免稅優惠(以分期領取為例,109年度全年領取總額在78萬1,000元以下免稅),故現行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享有提繳時及領取時雙重租稅優惠,有助於政府鼓勵勞工提繳退休金及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之政策目的。
至於公務人員、政務官、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每月按一定費率自薪資所得中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於提撥時須依所得稅法規定按薪資所得課稅,嗣後領取退休金等退撫給與時,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下稱公務員退撫條例)規定免稅。
舉例而言,勞工A君及公務人員B君每月薪資所得均為5萬元,每月均提撥(繳)退休金3,000元,則退休前,A君每月應稅薪資所得為4萬7,000元;B君每月應稅薪資所得為5萬元。至109年退休時,倘二人均採分期領取退休金方式,如A
君領取之退休金超過定額免稅額度,應就超過部分課稅;B君領取之退休金,則依上開公務員退撫條例規定全數免稅。
有關報載軍公教與勞工同樣領取月退,軍公教不用課稅,勞退新制卻要課稅一節,未說明兩者於提撥(繳)時薪資所得課稅規定不同,致未完整呈現退休金課稅規定,易造成外界對稅制規定有所誤解。(吳科長秀琳聯絡電話:02-2322-8423)
4.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併同繼承貸款餘額應如何課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今(15)日核釋個人繼承房屋及土地(下稱房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貸款餘額)者,嗣交易該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下稱舊制)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下稱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下稱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貸款餘額,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地之經濟實質,該貸款餘額超過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部分,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未來出售該房地時,無論係依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該額外負擔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釋例詳附件),以核實計算交易所得,俾符實質課稅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吳科長秀琳)
5.土地增值稅使用過「一生一次」,如符合條件可再適用「一生一屋」自用優惠稅率
持有土地越久土地的價值就越高,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往往讓想售屋民眾怨聲四起!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民眾售屋基地都知道採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來申報土地增值稅,卻不知日後如有售屋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
一生一屋」規定的要件,一樣可以用10%的優惠稅率來申報土地增值稅,而且不限次數!
土地所有權人曾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後,
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下列規定要件者:1.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
過1.5公畝(15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350平方公尺
)部分。2. 出售時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含未辦
保存登記及信託移轉之房屋)。3. 出售前本人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 出售前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
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即可申請按「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6.財團法人興辦立案私立幼兒園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興辦之私立幼兒園,如其房屋為財團
法人所有,可免徵房屋稅。
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並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其登記為該財團所有供園
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可以申請免徵房屋稅。但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私立幼兒園,
則無法免稅,房屋稅應依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幼兒園所有房屋如符合上述免稅要件規定,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
日內檢附財團法人或立案幼兒園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免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7.繳款書合法送達後,不能以未收到稅單而不繳納稅款
問:為何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經查係其108年房屋稅未繳納且
已用寄存送達方式合法送達並移送執行。黃君進而主張未收到繳款書,何來合法送達?
該處指出,因無法會晤當事人,且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收受繳款
書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
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
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
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亦即所謂之寄存
送達。
提醒民眾,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貼有或置放郵局寄存送達通知單,此時表
示該繳款書已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要記得前往郵局領取繳款書,若逾期未繳納者,
會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8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