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核釋個人或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將於明(9)日核釋,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
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依上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個人買受人尚無所得課稅問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之新車、節能電器等貨物,買受人依規定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個人依上開規定取得退稅款,尚無所得課稅問題。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胡科長仕賢電話:02-2322-8118)
2.稅單有多種合法送達方式,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未合法送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來電詢問,稱107年房屋稅稅單沒有收到,為何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說明:稅單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依規定並不侷限於本人親自簽收,只要是向
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送達,或應受送達人服役中,得向其父母或配偶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等,均為合法送達。
如果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可以將文書交付與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上述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若由郵政機關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自寄存機關收受寄存文書之日即為送達;另登載於報紙為送達之公示送達方式,亦為合法送達。
特別提醒民眾,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稅單未合法送達。民眾接獲稅單請務必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捐,逾期繳納會被加徵最高15%的滯納金,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薪、扣存款等程序,影響自身權益。
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勿存僥倖之心,以免受罰得不償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由於電子商務行銷方式及網路盛行,民眾可透過網路平台搜尋人氣知名店家,或依部落客、粉絲團推薦之人氣商店前往消費,倘若營業人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常會向國稅局檢舉店家漏開統一發票,請營業人勿存僥倖心態。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以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面臨停業處分。
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可因消費者未索取而不開立發票,亦提醒民眾於購物消費時不忘索取統一發票,以共同維護租稅之健全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推行。(銷售稅課陳麗如04-25291040轉330)
4.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合意解除契約,申請退還契稅之請求權自解除
契約之日起算10年
問:102年2月4日申報契稅後,遲遲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雙方於105年2月4
日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可否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於102年5月22日修正,
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從5年延長至10年,亦即在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請求權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時效為10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議解除買賣契約,可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應自該契約解除之日起算。本案自105年2月4日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起算10年內,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均可退還已納契稅。
5.行政處分經社區(大樓)管理員簽收,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公寓、大廈、集合式住宅為現今社會普遍的居住型態,常設有管理委員會統
一處理社區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及代收郵件等工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經大樓管理員簽收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論其有無轉交或於何時轉交,均不影響其送達效力。因此,民眾不能以管理員未轉交文書為由以為免責。
呼籲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均可以金融或郵政機關帳戶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納稅,即可避免因滯欠稅款導致相關處罰之問題。
6.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費用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問:醫療院所收取民眾裝假牙費用所書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醫療院所向診療對象收取之費用,除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掛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例如:患者裝置假牙、牙齒矯正…等)所出具之醫療收據均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的醫療院所,按收據金額的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如漏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將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提醒民眾至醫療院所看診時,如屬非健保給付範圍之費用,請記得索取收據;也建議醫療院所可至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及利用網路申報,以免漏貼或貼用不足而受罰。(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7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