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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及國稅局加班收件時間

財政部表示,截至本(109)年6月22日止,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完成申報約550萬件(占應申報件數87%),其中採用稅額試算件數203萬件,採網路申報件數340萬件,兩者合計件數543萬件占已申報件數之98.7%。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結算申報89萬件(約占全部應申報件數94萬件之95%),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55萬件。

財政部指出,今年結算申報截止日為6月30日,申報時間已進入倒數階段,為了方便民眾辦理申報,各地區國稅局6月24日、29日及30日每日中午,加班提供申報收件及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服務,6月30日結算申報截止日,服務時間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利用網路申報的民眾,在6月30日24時前任何時間均可上網申報。財政部呼籲尚未申報的民眾把握最後幾天時間,並多加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網路進行申報。(王科長俊龍聯絡電話:2322-8122)

 

2.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2)日核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與依法登記之雜誌社訂定合約,於該營業人網路平台提供該雜誌社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消費者須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至智慧型行動載具始得瀏覽電子雜誌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者,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於買受人合約有效期間內,營業人依合約刪除逾刊載期間之電子雜誌檔且買受人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或營業人與買受人合約終止後,營業人刪除買受人於合約有效期間內下載之電子雜誌檔且買受人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出版品免徵營業稅。基於上開規定在於提昇文化及教育水準之立法意旨,該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規定,國內營業人銷售本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應予以免徵營業稅,不限於本身出版品。網路交易普及後,該部100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022440號令(下稱100年2月24日令)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註:100年10月7日業經廢止)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前揭免稅規定,俾使實體與電子形式之貨物適用相同之租稅待遇。

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之適用範圍已不限於依法登記之雜誌社出售本事業出版之雜誌,惟立法當時之出版品應指實體形式而言,故所稱「銷售」,當僅限於銷售貨物,亦即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故出租雜誌出版品應課徵營業稅,即現行實體租書店出租實體雜誌並無免稅之適用。該部基於電子商務發展蓬勃,實體雜誌已可藉由智慧型行動載具下載取得,且雜誌社亦可透過其他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衡酌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性質類似銷售實體出版品,應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如買受人僅得在一定時間內閱讀,無法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應無該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爰發布新令核釋首揭規定。

考量100年2月24日令未區分消費者付費瀏覽方式,有補充釋明必要,且營業稅為消費稅,由買受人負擔,倘有發生買受人於新令發布前已與雜誌社訂閱電子雜誌,且訂閱期間跨越新令發布日之情事,恐衍生訂閱費用徵免營業稅爭議,為利緩衝,該部爰廢止100年2月24日令,明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其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者,訂閱日為109年9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有新令規定之適用,以資周延。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新令所稱「電子雜誌」,指以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具備一定名稱,刊期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其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劉科長品妏聯絡電話:(02)23228133)

 

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 不課徵不代表免稅,只是延緩課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夫妻為生活之共同體,且為一般生活事務的相互代理人,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雖然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日後若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仍須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4.財團法人解散後將其房屋無償移轉基金會應課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財團法人解散後以所有房屋無償移轉為基金會所有,核屬不動產之贈與,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第7條規定,應由基金會報繳贈與契稅。

      本案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核屬贈與性質,現行稅法對於兩個不相隸屬之財團法人間財產移轉,並無特別減免契稅之規定,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7條規定,應由基金會報繳贈與契稅。至於財政部68台財稅第37603號函,係指規定財團法人組織之宗教團體,將部分不動產以捐贈方式移轉為原屬該財團法人之分支機構所有,另再成立財團法人時,得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故此函解釋與本案情形不同,自不能比照免徵。

 

5.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詢問,因離婚對夫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說明:夫或妻之一方於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因非取回其原有之財產,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可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案陳小姐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如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地日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之認定,仍應以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6.廠房出租他人使用,房屋稅無營業減半稅率之適用。

有工廠來電詢問:受疫情影響,已停止生產,近日將出租予其他合法登記工廠,是否仍可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可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所稱之「自有」房屋,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該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公司將廠房出租予其他合法登記工廠,已不符合房屋稅自有並直接生產使用之規定,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無減半課徵之適用。

 

7.營利事業借款購地其利息支出報支之屬性,應依查核準則規定正確歸類,以免遭轉正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係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當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僅200萬餘元,卻列報鉅額利息支出5,000萬餘元,經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前開鉅額利息支出係該公司向銀行貸款購入多筆土地所產生之利息費用,並將購入之土地以固定資產科目入帳,因公司購入該等土地之目的,係為日後興建大樓出售之用,核其性質係非供營業上使用,不屬公司之固定資產,該局依前揭準則但書規定將相關借款利息轉列為遞延費用,俾於日後出售土地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

提醒營利事業,如購置土地,其相關利息支出,應確實依查核準則規定正確辦理歸類,以免因歸屬不當,致遭轉正補稅。(審一科李旻靜(04)23051111轉7112)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6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