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 109.06.15最新稅務訊息  回上一頁
   

【稅務訊息】

1.稅捐稽徵法修正 土地與房屋明文納入稅捐擔保品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109年5月13日華總一經字第1090004983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均可作為稅款擔保品;本次修法係將不動產提供擔保,以法律明文規定,有助於減少爭議,並兼顧納稅義務人財產運用與國家稅款徵起,以符合現實需求。

以土地與房屋作為稅捐擔保品,財政部業於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函令明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另外,納稅義務人如能主動提示足供認定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核實認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選擇主張。

 

2.房屋供幼兒園使用免徵房屋稅要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並經立案的私立幼兒園,其所有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的房屋,可免徵房屋稅。如不是財團法人組織,房屋稅就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各級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亦可適用;但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收益時,則不得免徵房屋稅。

 

3.贈與土地,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申請按百分之十徵收。但如係以「贈與」移轉,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二親等親屬間因財務規劃常有土地移轉之情形,如移轉原因為「贈與」即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原因為「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4.取巧安排創設共有土地再辦理共有物分割,規避土地增值稅,應依法補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如取巧安排土地形成共有關係,並藉以辦理共有物分割,墊高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將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土地增值稅。

      部分土地所有人利用買賣、贈與、交換等方式,先移轉極小持分土地,以創造與土地所有人共有土地的關係,再利用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與應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達到實質移轉、規避稅負,並藉以墊高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加強清查,以防杜納稅人利用取巧方式規避土地增值稅。 

 

5.所有權人於售地後辦竣登記前死亡者,可由其全體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土地現值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辦竣登記前死亡,要如何撤銷土地現值申報?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土地現值後死亡,在未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及分割遺產前,得由其全體繼承人與買受人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再檢具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繳款書、除戶證明及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共同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土地現值申報,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得一併申請退還。

 

6.財政部就媒體登載「延長申報一個月,核課期間加二年」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工商時報登載納稅義務人於稅捐稽徵機關公告延長期間內申報所得稅,核課期間將由「5年」變為「7年」,係誤解法令。為使納稅義務人有正確法令認知,說明如下: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所得稅者,核課期間應自申報日起算5年。但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應自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上開5年與7年核課期間之差異,主要係考量納稅義務人違反申報協力義務,將增加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困難,致有延長核課期間之必要,以維租稅公平。

二、財政部於今(109)年4月13日公告全面展延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同年5月1日至年6月30日,係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並避免民眾群聚感染風險所為租稅措施,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意旨,因此納稅義務人於延長期間(今年6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繳納稅捐,仍屬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除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外,其核課期間應自申報日起算5年,尚無核課期間延長2年之疑慮。

 

7.民眾取得振興三倍券免納所得稅

隨著國內疫情趨緩,即將展開防疫新生活,政府為刺激經濟、振興經濟,將推出「振興三倍券」來鼓勵消費。

財政部表示,民眾以現金新臺幣(下同)1千元換取票面價值3千元之振興三倍券,或以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等方式累積消費滿3千元,領取2千元,即由民眾自付1千元,再由政府贈與2千元,該2千元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

倘民眾將該價值3千元之振興三倍券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得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之金額為3千元,並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6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