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稽徵機關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照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另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自107年度起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惟仍應辦理營所稅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按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提醒今(109)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面展延申報至6月30日,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2.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得使用那些方式繳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今(109)年5、6月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可使用的繳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現金繳稅:
(一)臨櫃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可以現金或票據繳納)。
(二)便利商店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得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二、轉帳繳稅:
(一)晶片金融卡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二)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
(三)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以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特別提醒,如需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繳款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無須再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省時又便利。
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提高營業人可運用資金,財政部發布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
財政部今(13)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審核作業原則),以利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為協助營業人申請退還溢付稅額,並簡化作業程流,該部特訂定審核作業原則,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協助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容說明如下:
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對象: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限額:依審核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溢付稅額尚有餘額者,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申請方式:應於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各地區國稅局將本「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本項措施,該措施之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可至該部網站「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項下之「稅務協助度難關」查詢或下載運用。
(劉科長品妏聯絡電話: 02-23228133)
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該令所定應更正之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
財政部說明,109年1月以來,國內各行業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有發生虧損之情形,考量企業有保留資金以因應疫情之需要,參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之立法精神,並配合108年度所得稅結算(含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延長至109年6月底,爰依同條項第8款核釋營利事業得以109年度第1季虧損換算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降低應加徵之營所稅,減輕企業納稅之資金壓力及負擔,協助企業度過疫情難關。
鑑於營利事業上開估計虧損減項,並非109年度實際虧損,仍應檢視109年度實際盈虧據以認定可減除金額,並考量109年度前半年推估之虧損,尚不宜同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第8款重複作為108年度及107年度盈餘之減除項目,爰明定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109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所稅。
(胡科長仕賢聯絡電話:02-2322-8118)
5.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數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107年度依該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下稱109年1月令)規定,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等,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該部109年1月令核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因應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或適用新公報,追溯調整新、舊公報差異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可供分配而實際保留之財務會計盈餘。是以,營利事業107年度因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及第15號等新會計公報,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計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
惟上開109年1月令發布前,部分營利事業認為其107年度因會計準則變動而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增加數或減少數,無須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爰在108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時,未將上開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增加數納入考量,該令發布時(109年1月)已不及分配該保留盈餘增加數,致須加徵5%營所稅。該部考量上開未及時決議分配之情形,及109年適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營利事業可能基於資金調度而暫未於109年度決議分配上開107年度之保留盈餘增加數,爰提供緩衝機制,核釋其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將上開保留盈餘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金額,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以兼顧企業疫情期間資金彈性運用及股東獲配股利之權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因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新會計公報,追溯調整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產生淨增加數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108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時,未就上開保留盈餘增加數分配予股東,若其在109年5月就該筆保留盈餘增加數2千萬元分配予股東,109年6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僅須就尚未分配之盈餘3千萬元加徵5%營所稅;該公司嗣於110年5月再就上開保留盈餘增加數3千萬元分配予股東,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再減除3千萬元,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胡科長仕賢)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5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