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買賣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櫃
買中心規定辦理者,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於今(16)日核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符合上開規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8年7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有價證券,嗣於109年1月15日發布相關令釋定明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櫃買中心「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考量前開虛擬通貨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負宜有明確規範,爰發布新令,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進一步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及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代徵繳納;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所持有之有價證券,由該證券自營商繳納證券交易稅;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證券交易稅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次依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買賣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元以下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須於取得證券自營商特許證照業者設立之交易平台交易,及以該業者為交易之相對方。按此,投資人於交易平台買進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屬具證券自營商資格之交易平台業者自行出賣有價證券,應由該證券自營商自行繳納證券交易稅;投資人於交易平台出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由交易平台業者(交易相對方)代徵證券交易稅。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 電話:(02)2322-8146)
2.財政部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原則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條件之一為「無謀生能力」。財政部配合近期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並公告得列報該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等規定,並參考其他部會及法院有關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條件與見解,檢討該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關於上開「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考量個人為身心失能者或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所得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者,應認屬無謀生能力情形,為符實際,爰於今(26)日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前點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一)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108年度為新臺幣17.5萬元)。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親屬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減除該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及符合規定之扣除額。(王科長俊龍電話:2322-8122)
3.個人贈屋,贈與稅免徵也要申報贈與契稅
李先生想將名下房屋贈與給女兒,詢問贈與房屋如未達贈與稅課稅標準,是否要申報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稅屬國稅,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贈與人每人每年有220萬元以下額度免稅;贈與契稅係屬地方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受贈取得之房屋,無論契價多少,都應申報贈與契稅,並按6%稅率計徵。李先生贈與房屋給女兒,雖未達贈與稅課稅標準,仍要在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契稅,逾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請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防疫期間為降低外出感染病毒風險,稅務局鼓勵民眾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報契稅, 24小時全天候的線上服務,安全又便捷。
4.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不課徵印花 稅,但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及調解書應課徵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說明: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書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課徵印花稅。
5.因疫情遲誤申請復查,可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納稅義務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補行復查。
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有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情形,納稅義務人可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事證申請回復原狀同時補行申請復查。舉例來說,王先生收到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09年3月23日止,依規定應於109年4月22日前申請復查,但王先生配合居家隔離措施至109年5月4日為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在隔離期間屆滿後(5月5日起)1個月內,也就是109年6月4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行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的權益不會受影響。
提醒民眾,因應疫情,該局網站首頁已建置「防疫安心e稅專區」(網址:https://www.changtax.gov.tw/)提供24小時全天候線上服務及相關資訊,民眾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出門也不用擔心,民眾可多加利用。
(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6.繼承沒有權狀的房屋如何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問:已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為何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未變更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若有建物所有權狀,應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若屬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需填寫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地方稅務局辦理變更。
一般房屋移轉案件,不論有無建物所有權狀,皆應於申報繳納契稅完成後才能辦理移轉登記,惟有繼承而取得的房屋,因已依規定報繳遺產稅,不需再繳納契稅,僅需填寫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辦理:
1.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1份、繼承系統表1份。
2.繼承人有數人,如繼承持分不均等時,另檢遺產分割協議書1份。
3.如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者,另請檢附抛棄繼承證明文件。
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於繼承後,儘快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7.財政部核釋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今(29)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受扶養親屬,得依規定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未成年人父母因故均不能行使親權,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應依民法規定設置監護人。
所得稅法有關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資格,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子女為限。倘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上開民法規定為監護人,鑑於監護制度係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由監護人替代受監護人之父母行使、負擔該受監護人之權利義務,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考量,爰放寬得由監護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又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扣除。
(王科長俊龍聯絡電話:2322-8122)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4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