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財政部發布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財政部於今(25)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以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該部已於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對於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該部特訂定審核原則,定明上開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納稅義務人倘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如附表),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至於非屬上開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自109年1月起營利事業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7月至12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個人減班後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下月份達2個月等),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
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該部為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已提供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各稅捐稽徵機關已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2.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租金押金金額應按4‰繳納印花稅
不少民眾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時,都會有疑慮簽訂當下應否要繳納印花稅,稅務局表示,因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但若於租賃契約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即應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租賃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納印花稅。但如果房東在房客所持的契約書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該契約書即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舉例說明:房東張三於簽約後,在承租人李四留存的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空白處及附件「租賃契約收付款明細欄」分別記載收到押金1萬元及租金1萬元並簽名,張三即應繳納印花稅80元(2萬*4‰=80元)。
3.核釋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解釋,補充規範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方式,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即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即上櫃或興櫃)者,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以當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以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價格與當日前一個月之各日收盤價或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之平均價格比較,從低估定之。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私募普通股,按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我國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7條,並增訂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建立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現行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估價,原非無據;但私募有價證券,其與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或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已公開發行之股票尚屬有間,爰發布令釋補充規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稱之時價,係財產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市場價值,作為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私募有價證券「繼承」或「贈與」移轉不受閉鎖期(自交付日起滿3年)之限制,其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不論私募或公募,二者之權利義務相同,私募有價證券市場價值,不論是否於閉鎖期間,理論上仍不乖離活絡市場未受限制之報價,即上市櫃有價證券以收盤價為準,興櫃股票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為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第13號公報規定之第2等級,基於相同但未受限工具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調整之規範,私募有價證券雖無所謂價格劇烈波動之問題,但仍可參考本細則第28條規定計算平均價格之方式調整,且採從低估價,俾資穩健。爰規範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私募有價證券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次級市場買賣者之估價規定如下:一、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收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估定之。二、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至於未在次級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本細則第29條僅規範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估價,其他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依市場價值估定之。考量該私募普通股與公開發行之普通股,二者權利義務相同,且均無活絡市場之報價,爰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準用同細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按公司資產淨值估價及調整之規定;至於其他私募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按市場價值估定。
舉例說明,私募普通股股票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普通股股票買賣,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普通股收盤價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其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35元,該私募普通股以每股30元估價;如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25元,私募普通股以每股25元估價。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該私募普通股以30元估價。
55年內不符自用住宅 將追回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款
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如有出租、營業、戶籍遷出或再行移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有民眾於105年5月20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辦竣移轉登記,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於108年7月3日又將該重購地出售,因屬5年內再行移轉之情形,稅務局查獲後即發單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退稅經申請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後,稅務局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每年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就會立即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所以民眾要特別注意,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追回退稅款。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3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