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得不受應納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將於近日發布釋令,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 (36期)繳納。
鑑於本次疫情影響層面廣泛,納稅義務人確有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考量現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仍需視其應納稅捐金額級距而適用不同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不符合實際需求。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該部爰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上開辦法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部分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或交易稅性質(如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娛樂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等),其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應不致發生受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因此,該部就易受疫情影響之各項國稅及地方稅(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設計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置於該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htmlList/5b4302f9727f44c7b2daf4491a1e1bdb),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各稅捐稽徵機關已設有專人洽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蔡科長孟洙02-2322-8193)
2.旅宿業者部分樓層停用,停用期間可申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近來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持續蔓延,衝擊旅宿業者住房率,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旅宿業者如因疫情造成部分樓層停用,可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節省房屋稅。
經營飯店或旅館等供旅客住宿用房屋,依規定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若部分樓層停用經查證屬實,其停用期間准以停用樓層按比例核准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並「按月」課徵,務必要在30日內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權益,嗣後房屋恢復使用時,也應主動申報。(基隆市稅務局郭姿伶:24331888分機322)
3.未依法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近期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之輔導期已屆滿,自109年1月1日起,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均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仍未開立雲端發票者,該局近期將依法處罰。截至109年3月17日止,已有Apple、Uber、Uber Eats、Google、Amazon、Facebook、Airbnb、Agoda、Expedia等76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該等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申報108年11-12月營業稅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96.07億元,占該期營業中113家境外電商總銷售額200.27億元比率達97.91%,尚有37家境外電商未使用雲端發票。
考量實施統一發票為我國特有制度,境外電商係跨國企業,非僅對臺灣銷售電子勞務,其須配合修正作業系統以介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等事宜,尚需耗費時間及人力,已給予1年緩衝期,該局除持續以電子郵件、國際航空信件及透過外交部寄送導入雲端發票系統作業說明及相關罰則(含中英文版)與境外電商外,且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置放導入雲端發票相關資訊,供境外電商參考運用。基於衡平境內與境外電商納稅依從成本,該局已正式掣發核定使用雲端發票通知函並囑託外交部寄達尚未使用之境外電商,倘仍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境外電商如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除依前開規定處行為罰外,倘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涉及違章漏稅情事,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短漏報銷售額或第52條短漏開發票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擇一從重處罰。
呼籲境外電商如仍未開立雲端發票,近期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倘開立雲端發票有任何疑義或困難,可至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雲端發票專區查詢,或請儘速聯繫該局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期順利開立雲端發票。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4.營利事業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正確計算投資損失,避免重複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正確計算投資損失之金額,尤其被投資公司在清算前曾經辦理減資,其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損失者,應重新計算投資成本,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就不能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舉例,甲公司在95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億2,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因此在98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98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列報投資損失9,0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應為3,000萬元;經過多年乙公司營運仍未見起色,遂於105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甲公司投資損失應為2,700萬元(實際投資成本3,0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0萬元),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1億2,000萬元計算投資損失1億1,7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億2,0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0萬元),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9,000萬元,除遭補稅外並處漏稅罰。
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以維自身權益。(審查一科江審核員:2311-3711分機1226)
5.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定時點,財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或勞務,財務會計處理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規定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認列。惟稅務申報時,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增該附贈部分之收入,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或勞務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舉例,甲公司106年度銷售貨物時附贈維修保養抵用券收入2千萬元,其依IFRSs規定予以遞延,並帳列其他流動負債,且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減遞延收入已開立發票金額2千萬元,致未申報該附贈維修保養扺用券之收入。惟甲公司自行發現短漏報營業收入,於該局選查前申請更正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呼籲營利事業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申報書中自行依法進行調整,以免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或併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6)
6.專科以上學校(下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於109年2月26日核釋,學校係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核定設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其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同)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辦理,前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財政部前以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下稱舊令)核釋,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除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符合該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者及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得免徵營業稅外,其餘合作事項均應課徵營業稅;其中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課徵營業稅。
舊令針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徵免營業稅之認定,僅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教育勞務面向為核釋,本案新令綜整各種產學合作態樣,通盤檢討於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31款規定之適用,爰舊令之上述規定已無保留必要,擬予刪除。
考量營業稅為消費稅,由買方負擔,簽約時買賣雙方可將相關成本納入考量,為避免造成事後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價金是否應含營業稅之爭議,新令明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又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進、銷項稅額扣抵制度,營業人與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且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尚不增加其負擔。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符合規定要件者,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預期未來可引導產業資源擴大投入科學研究,並提高學校研發能量等效益。(劉科長品妏電話:(02)23228133)
7.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之營業稅核課規定
財政部於109年2月26日核釋,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下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前以10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4618220號令核釋,營養午餐營業人銷售餐點供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且該部分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仍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令釋僅以提供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之餐點為限,致倘有發生非「專營」或非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之情形者,雖該部分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仍應連同專營營養午餐部分併計全部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適用5%稅率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衡酌實務上,營養午餐營業人基於產能閒置及商業上考量,偶有提供餐點供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以外人員或學校活動範疇外使用情形,爰廢止前開106年令釋,以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動營養午餐政策。
舉例說明,營養午餐營業人甲於108年起營養午餐每月銷售額100萬元,並自109年3月起兼營其他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核課方式如下:
情形一:甲兼營其他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每月銷售額10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就甲該月全部銷售額110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課徵營業稅。
情形二:甲兼營其他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每月銷售額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應核定甲使用統一發票,甲就全部銷售額13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按營業稅稅率5%課徵營業稅。
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養午餐營業人應就全部銷售額(含營養午餐銷售額)使用統一發票,籲請營業人注意營業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劉科長品妏)
8.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非契稅課徵範圍,但屬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應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房屋所有權的移轉,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亦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土地所有權移轉則需要辦理移轉現值申報。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債權的請求」,非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不屬於契稅及印花稅課稅範圍,所以無須申報繳納契稅及印花稅。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屬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應依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依配偶相互贈與不課稅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9.因騰空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日未滿1年,仍可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詢問:因為出售房地預先將戶籍遷出,是否仍可以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為騰空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日未滿1年,且該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然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3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