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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數應計入未分配盈餘計算之規定

財政部於今(15)日核釋,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計入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應以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或減除)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鑑於我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每年持續配合國際趨勢更新或採用新發布之會計準則版本,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亦配合調整更新,營利事業迭有因應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或適用新公報,追溯調整新、舊公報差異並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之情形,考量該等調整增加或減少期初保留盈餘之數額,將影響營利事業帳載可供分配盈餘,且該等調整數本質上為以前各年度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基於租稅中立及衡平課稅,爰核釋上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本期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俾使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更趨近於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之財務會計盈餘。

營利事業107年度因採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版本變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可於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減除;如產生期初保留盈餘增加數,應併計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又如其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該盈餘從事實質投資,得將實質投資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02-2322-8118)

 

2.出租工業用地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可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出租之廠房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法核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及經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可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出租之廠房並非該興辦工業人之「自有房屋」,房屋稅則不能減半徵收。

工業用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千分之10稅率繳納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適用。前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提出申請。

 

3.受肺炎疫情影響營收之娛樂業者可線上申請核實減輕娛樂稅負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是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近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民眾減少出入娛樂場所,業者生意如因此受到影響,可向該處提出申請,以減輕業者租稅負擔。

娛樂稅係依營業概況核實課徵,業者如因受疫情影響,致娛樂設施未使用或營業收入減少,自動報繳娛樂稅之業者,可依實際收入申報,娛樂稅負將因實際收入減少而減輕;查定課徵娛樂稅之業者,則可向該處申請依實際營業概況,核實調降娛樂稅,以減輕負擔,待疫情趨緩、營收恢復後再適時調高。另娛樂稅代徵人(即業者),以及即將於4月、5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於繳納期間內,經確診或被隔離、檢疫,致不能繳納稅捐者,亦可向該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4.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延期及分期繳納稅捐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因COVID-19(武漢肺炎)肺炎疫情,經主管機關實施強制隔離、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財政部或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以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將密切注意武漢肺炎疫情發展情形,對於即將於今(109)年開徵或申報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目,視實際情形主動公告延長繳納期限,並加強輔導遇有上開情形納稅義務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蔡科長孟洙:02-2322-8193)

 

5.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財政部並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子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以資明確。

自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子辦法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300萬元,其以107年度盈餘於108年6月購置符合子辦法規定之A機器設備120萬元,則於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申報減除120萬元,就減除後餘額180萬元(300萬元-12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投資金額未達100萬元,應先行繳納稅款,如嗣後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且累積投資金額達100萬元者,可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完成投資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退還溢繳稅款。該局舉例說明如下:乙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300萬元,其以107年度盈餘於108年6月購置符合子辦法規定之B機器設備80萬元,因投資金額未達100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尚不可申報減除80萬元,而應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其於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後,再於110年1月31日以107年度盈餘購置符合子辦法規定之C機器設備60萬元,因投資日於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即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且投資金額合計已達140萬元(B機器設備80萬元+C機器設備60萬元),故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1月3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未分配盈餘金額140萬元,並退還溢繳稅款。

提醒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該條例者,應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一科陳股長:2311-3711分機1284)

 

6.被繼承人死亡,遺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無法提出死亡當期資產負債表時資產淨值之計算方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繼承人來電詢問,其父親於年度中死亡,遺產標的有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應如何計算遺產價值?

說明:遺產價值之計算,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或獨資合夥事業之出資額,應以該公司或該事業繼承開始日資產淨值估定其時價;如該公司、行號於死亡當期尚未編製資產負債表,可以前期資產負債表及本期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之營業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換算之所得額,估算其遺產價值。另提醒繼承人,請依限申報遺產稅,如因資料準備不及,請記得於申報期限(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屆滿前,以書面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以免逾期受罰。(新興稽徵所鄭宏仁主任:撰稿人:莊淑燕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8)

 

7.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致不動產遭法拍,仍須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如屬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也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都要記得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依規定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地應適用稅率45%,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未逾10年稅率為20%,超過10年以上稅率為15%,不過,持有期間雖未滿2年但屬非自願出售房地者,若是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六大情形之一:遭公司調職或解雇、出售與臨地越界建築者、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家庭成員遭遇重大疾病或事故、遭遇家暴及與他人共有房地因他共有人未經其同意而出售共有房地等,則可適用20%稅率。

舉例說明,張先生在106年6月6日取得房地,嗣後因欠債無力償還,在107年5月7日遭法院拍賣,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本案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並因張先生之情形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出售之類型,雖持有房地期間未滿2年,可按較低之20%稅率課稅。

發現民眾的房地被法拍,多是因為欠稅、欠債,遭強制執行,拍得的款項必須用來繳納欠稅或還清債務,致所有權人沒有拿到拍定款項,因此常有民眾誤以為不用申報而挨罰,因此提醒民眾應特別注意。(法務二科阮股長 06-2298101)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2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