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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 非金融業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辦理扣繳申報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近來迭有民眾詢問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尚有未明,該部特予說明如下:

  一、營業稅部分

     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及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故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二、所得稅部分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利息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之。故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特別呼籲,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劉科長品妏02-23228133)

 

2.死亡給付之撫卹金或慰勞金及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申報?

  問:其父因工作意外死亡,公司給付之慰勞金及其父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是否皆須列為其父遺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死亡人之遺族領取上述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因此,吳小姐因其父親工作意外死亡所領取之慰勞金可免納所得稅亦不用列為其父遺產申報;至於退休金部分,則應併入其父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

 

3.旅館業提供視聽伴唱功能設備及電腦供人下載網路遊戲,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旅館業於客房設置具有視聽伴唱功能的設施、提供電腦供人下載網路(電競遊戲),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均屬於娛樂稅的課徵範圍。

  提醒營業人應於營業前向該局所轄分局辦理娛樂業開業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4.財政部核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收不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於今(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房東)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包租業按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下稱租金收據),不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說明,配合租賃住宅條例施行,該部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0541050號令核釋包租業承租個人(房東)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C2B2C交易),包租業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個人住宅租金後之正數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衡酌包租業僅為轉租媒介,其所提供服務已依規定就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開立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該收據係代替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認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爰發布新令核釋上開租金收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俾資明確並利徵納雙方依循。(蘇科長靜娟)

 

5.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賡續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該部將於明(16)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作業規範)第4點及第5點,將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之末日由現行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該部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本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下稱本租稅優惠),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截至108年8月12日止,已核准3,164家小規模營業人適用本租稅優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租稅優惠施行以來,常有小規模營業人反映導入行動支付後,相關交易金流資料恐遭稽徵機關掌握作為課稅運用,且本租稅優惠期間將於109年12月31日屆期,如每月平均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稽徵機關將於屆期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嚴重影響導入意願。為賡續鼓勵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降低導入行動支付稅負增加疑慮,該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將本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自申請核准之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未來平均每月銷售額倘已達20萬元,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適用5%稅率比較,更具享有減稅優惠實益。

      財政部特別說明,目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皆已建置「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下載使用,請符合資格之小規模營業人踴躍提出申請,共享多元支付商機。

 (劉科長品妏聯絡電話: 02-23228133)

 

6.108年度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受惠!長照扣除額所需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取得時間放寬至109年6月1日!

      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資格者皆適用,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考量該項扣除額首年實施,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 額。

      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雖不用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自本制度公布以來,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迭接獲民眾反映公布時間較晚來不及預約醫院進行評估、醫療院所亦反映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需有一定的觀察期、無法即時 消化預約的民眾,以及109年之報稅截止日為6月1日,故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經過評估,決議彈性予以放寬,只要於109年6月1日前經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即可於109年5月報稅時享有長照扣除額,提醒 民眾如有需求,請儘早至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

可上網搜尋長照扣除額專區

  (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504&parentpath=0,390、

   https://1966.gov.tw/LTC/lp-4639-201.html)。

  (衛生福利部 周副司長道君 8590-6201   財政部王科長俊龍   2322-8122)

編輯委員會編製1090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