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所取得之利息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如有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應於實際收到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間借貸行為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但民眾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而漏未申報該遲延給付所取得之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當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本轄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依訴訟判決自乙君取得損害賠償2,00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290萬元,惟未將該筆收取之利息29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得歸課甲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提醒取自私人之利息所得因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亦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
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法務二科陳股長(03)3396789轉1661)
2.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須具有僱用事實,且工作內容亦應與其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薪資乃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該營利事業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有支付薪資之必要性,而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不動產投資興建與租售業,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其董事長之女甲君薪資25餘萬元,經查甲君101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47天,該局以A公司101年度銷售房地皆在國內,並無國外的建案,A公司雖主張甲君經常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與其董事長交換意見,實質上確已提供勞務等語,惟未能提示甲君提供服務之具體事證,乃否准認列。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除需當年度確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其附屬業務有關,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避免因不符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遭剔除補稅。
(法務一科張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3.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扣繳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應辦扣繳之所得予外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如外國營利事業已經向稽徵機關申請依據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得以我國來源所得按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稅款。
提醒自106年度起,如果外國營利事業銷售跨境電子勞務之扣繳稅額,與按稽徵機關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之數額不同,營利事業得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營所遺贈稅股林稅務員:04-8332100轉102)
4.含固形物飲料品內含固形量達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了炎熱的夏日氣候,業者陸續推出各式各樣飲料品,有些飲料品會添加仙草、銀耳、花生仁等固形物,增加產品多樣性,供消費者選擇。由於飲料品可添加固形物種類繁多,又該固形物含量的多寡不同,將影響是否課徵貨物稅,為避免產製廠商混淆,財政部訂定含固形物飲料品固形量未達18%按其他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課徵貨物稅,又依前揭規定,飲料品內含固形物總量達18%以上者,則無須課徵貨物稅。(審三白股長轉1481)
5.公司因處分免稅資產發生之費用,如於年度結束前未處分完竣,應轉列遞延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買賣房地及有價證券為業,於處分房地及有價證券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如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該局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勞務費較104年度大幅增加,主要係甲公司欲處分103年度以前取得之土地及國內公司股權,聘請專案顧問給付之勞務費用2,250萬元所致,甲公司全部列報當期營業費用,經查核發現該土地及股權105年度僅部分出售,該局遂按資產已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准予認列當期費用395萬元,其餘勞務費用1,855萬元予以調整轉列遞延費用。
特別提醒,公司處分免稅資產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於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如於年度結束前未全部出售者,應按比例計算當期費用及轉列遞延費用,不能全數列報當期費用,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審一科陳審核員:(03)3396789轉1364)
6.機關或團體10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欲適用免納所得稅標準者,應注意當年度結餘款是否超限及應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提醒機關團體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如欲適用免納所得稅標準者,應注意當年度結餘款是否超限及應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轉102)
7.訂定買賣動產兼具承攬性質之契約,應按較高之稅率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約書屬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契約,應按較高之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每件憑證按新臺幣12元繳納印花稅,承攬契據每件按契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惟訂定買賣動產(設備或機器)所書立之契約,如將動產之採購、安裝及維護工程併載於同一合約書中即為概括性承攬合約,應按合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訂立兼具2種性質之契約可選擇分別訂立買賣動產契約及承攬契約,即各依該憑證性質之稅額或稅率繳納印花稅,可節省印花稅,減輕負擔。另如納稅義務人該按契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而以新臺幣12元繳納者,在未經稽徵機關或相關單位查獲漏貼繳時,不足部分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可免除受罰!
8.因公司更名而為不動產更名登記無須課徵契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上開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適用,無須課徵契稅。但非依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
公司名稱變更,股東亦全部或大部分變更,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更改名稱變更登記,因公司未經解散,其公司法人人格並不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辦理變更名稱登記,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故無須課徵契稅。
9.查旅宿業於客房內設置視唱設備供房客使用,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都要課徵娛樂稅
旅宿業者(商務大飯店、溫泉會館、汽車旅館)於客房內或其營業場所,提供具伴唱功能之視唱設備供房客娛樂,不論收費或免費均比照視聽KTV(卡拉OK)娛樂業者,應課徵娛樂稅,並於事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有些旅宿業者為了增加賣點,會在其營業場所或客房內,提供具伴唱(卡拉OK)功能之視唱設備供旅宿客歡唱娛樂,按卡拉OK係視聽歌唱之一種,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都應課徵娛樂稅。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應於事前向主
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如違反前開法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同法第14條也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了追繳稅款外,也會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10.娛樂稅無起徵點之規定,營業額雖然不多但開業前還是要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在騎樓下擺設搖搖(車)馬、投籃機、選物 (抓娃娃) 販賣機等設施供人娛樂,每月營業額雖然不多,在開業前還是要先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搖搖(車)馬、投籃機、電子飛鏢機、選物 (抓娃娃) 販賣機、電動玩具機、電子遊戲機(場業)及視聽歌唱KTV、卡拉OK等,均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1項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凡是提供娛樂稅法所稱之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代價者,均應代徵報繳娛樂稅。該局進一步指出,娛樂稅是按娛樂設備數查定稅額,並無營業額起徵點之規定,所以不論營業額多少,都要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地方稅務局再次提醒營業人,凡是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代徵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1.醫療院所收取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非印花税課稅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對象收取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包含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收租簿、收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按4‰繳納印花稅,醫療院所開立銀錢收據亦為印花税課稅範圍,但收據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費用因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計算應納之印花稅。
提醒納稅人,若憑證數量繁多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辦印花税彙總繳納,並運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按期繳納印花税,省時又方便。
12.以估價單或報價單代替合約仍要貼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訂立承攬契據(如工程合約、勞務承攬合約等)應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因合約雙方均為立約人,應分別就持有之合約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如以報價單、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且簽章確認者,仍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所謂契約,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即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例如報價單、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且簽章確認者,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13.事業經營虧損無法如期繳納稅捐者,無適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規定。
問:其所經營之公司,因受景氣影響而虧損連連,無法於原稅單上規定之繳納期限內繳納,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訂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公司因景氣低迷、經營虧損、財務困難等情形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6條所稱之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屬經濟弱勢(低收入戶)。因此,林先生仍須於稅單上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稅,除會被加徵滯納金外,逾滯納期滿後會被移送法務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編輯委員會編製108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