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有適用新制之房地交易者,應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書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適用新制之房地交易,應依規定填報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
員林稽徵所說明,填寫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時,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合併計算,且各筆房地交易應依規定逐筆填報,並分別減除所對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惟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其中,「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所得額」為上限,交易所得額≦0者不得減除。
提醒填寫前揭書表前,請詳閱備註及填寫須知。(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分機102)
2.自107年度起,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
細表,個人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自107年1月1日起無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今(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業經刪除,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時無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另個人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亦得選擇就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04)8332100轉102)
3.營利事業未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催收債權,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營利事業如有合併消滅公司之應收債權,應改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 司催收,否則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825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106年度向債務人乙公司催收債權無著,以為乙公司倒閉逃匿,已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故列報106年度呆帳損失825萬元,惟乙公司業於104年度與丙公司合併消滅,甲公司未向丙公司催收債權,不符合公司法第75條規定,經剔除列報呆帳損失,補稅140餘萬元。
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之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即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債權人無從行使債權催收者,應取具書有債務人倒閉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信函,方可列報催收年度之呆帳損失。若債務人屬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取具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之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信函,且債權逾2年,方可列報催收年度之呆帳損失。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確實查明債務人現況,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審查一科徐審核員(03)3396789轉1377)
4.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點不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核課稅捐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定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規定之起算點並不相同。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駁回後,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服,其提起訴願時點,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即復查決定書)達到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期間計算上已與繳款書上所記載之繳納期限無關。
舉例說明,居住於新北市之甲君在107年3月28日接獲核定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處分之繳款書,應在繳納期限屆滿日107年4月16日之次日(107年4月17日)起算30日內,即107年5月16日前申請復查,甲君在107年5月14日申請復查,經作成復查決定駁回,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日至107年7月25日,連同復查決定書在107年7月2日送達,則其向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107年7月3日)起算30日,另加計在途期間2日,即應於107年8月3日前提起訴願。不過甲君誤以繳款書之繳納期限屆滿次日(107年7月26日)起算,遲至107年8月24日才提起訴願,因為已超過法定期間,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
提醒納稅義務人,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對行政處分不服,須在法定期間內為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起算日有所差異,以免因逾法定不變期間,而喪失行政救濟之權利。(法務二科徐審核員)
5.車輛報廢,一定要繳回牌照才算完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映,車輛已報廢很久,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及罰鍰。
經查調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並無車輛報廢及車牌繳回紀錄,因車主原係委託他人代辦回收報廢手續,誤以為車輛只要經回收解體不再上路即算是報廢,直至違規被舉發,才知已報廢車牌竟遭懸掛在其他車體上,且當時未簽訂或留存車輛買賣、移轉或報廢之相關證明文件,又事隔久遠難以追查。
呼籲,車輛「報廢」除委託合法的環保回收廠商處理外,並應向監理機關繳回2面牌照,才算完成車輛回收及報廢手續。倘若牌照未繳回,如遭有心人士移用,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將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責相當重,車主切勿掉以輕心,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6.承攬合約如兼具兩種以上性質可分別訂約以減輕印花稅負擔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簽訂買賣機器、設備契約時,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但若能分別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就可依契約性質按各自適用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合法減輕租稅負擔。
7.繼承土地無須報繳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
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繼承時,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至地方稅捐機關就繼承土地及房屋辦理查欠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編輯委員會編製10805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