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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1.國稅局將於108年4月1日展開營業稅選查查核作業,請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若有違章漏稅情形,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防杜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自本(108)年4月1 日起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針對開立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與稅額、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免稅比率偏高且異常、留抵稅額鉅大或長期留抵稅額、申報退稅金額異常、開立二聯式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及實繳稅額偏低之營業人列為選案查核對象。此外,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食品業、夜店、夜市、銷售夾娃娃機檯及以夾娃娃機銷售貨物等業別。
    基於愛心辦稅,即日起到108年3月底止為輔導期,提醒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上述違漏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補報補繳者,得免予處罰。(員林稽徵所銷售稅股蘇勇全:04-8332100轉分機304)

 

2.營業人漏進與漏銷係屬二事,應分別依法論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致漏未繳納營業稅之漏進漏銷案件,倘經查獲,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以5%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外,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公司主要提供脆皮雞排加盟,經人檢舉銷售貨物及勞務皆以現金收領卻未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經調查後甲公司負責人坦承其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800萬元(未稅);又其向乙公司購進加工農產品60萬元(未稅)未依規定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亦經乙公司負責人承認違章屬實。本局遂就甲公司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800萬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4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40萬元;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60萬元處5%之罰鍰3萬元。

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漏報銷售額之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各具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屬數個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得予併罰之情形,倘經查獲是類漏進漏銷案件,進貨部分及銷貨部分應分別依規定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法務一科張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636)

 

3.營利事業提列呆帳損失數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得於年底評估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可能性,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內,估列備抵呆帳限額,增提備抵呆帳並列報本期呆帳損失。但若期末備抵呆帳限額未超過期初備抵呆帳限額,即表示以前年度多估列了呆帳損失,應於申報時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轉列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為114,243,726元,核算本期備抵呆帳限額為1,142,437元(=114,243,726元*1%),減除期初備抵呆帳餘額500,000元,本期提列備抵呆帳及呆帳損失數為642,437元(=1,142,437元-500,000元)。但若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1,500,000元,則本期不得提列呆帳損失外,並應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沖減備抵呆帳及列報其他收入357,563元(=1,142,437元-1,500,000元)。
    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提列呆帳損失數,須注意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又實際發生呆帳損失金額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審一科羅審核員轉1375)

 

4.夫妻擁有多處自用住宅土地,所有土地都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嗎?

  民眾詢問,其與配偶擁有多處自用之土地,為降低地價稅,可否全部申請按自用住宅優 惠稅率核課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但若有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且土地面積於都市合計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合計未超過7公畝,則該土地皆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一處的限制。

      提醒您,只要房地未出租、未作營業使用,可善用夫妻成年子女及雙方直系尊親屬分別設立戶籍,合法節稅。

 

5.公司如不再經營,記得要辦理清算,名下車輛亦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公司如不再經營(如廢止或解散登記等),名下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否則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該局說明,公司既為車輛所有人,即應對該車輛負有管理之責;依民法規定,法人於清算終結前,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即使公司法人已廢止或解散登記在案,在尚未完成清算終結之前,公司名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仍應依規定處罰。

      特別提醒公司組織清算人,公司結束營業除依規定進行清算外,對所有車輛需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等相關手續,以免負擔鉅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6.營業人租屋供員工住宿使用,具酬勞員工性質,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其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因其支出係屬與業務有關且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相關進項稅額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審四科陳審核員轉1253)

 

編輯委員會編製1080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