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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3)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3條)
(財政部64.7.15.台財稅第35080號函)

 

2.那些單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是下列3種情形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1)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屬於所得稅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依法選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以扣繳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2)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社區發展協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及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等機關團體,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財產總額及當年度收入總額均未達新台幣一億元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3)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1.依法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4)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儲蓄互助社及僅有會費收入、事業收入、財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款及贈與收入、其他依法令之收入的農田水利會,可免辦結算申報。

(5)農田水利會如僅有會費收入、事業收入、財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款及贈與收入、其他依法令之收入者,免徵所得稅並自90年度起免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25條、第26條、第71條之1、73條)
(財政部84.9.8.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
(財政部85.5.29.台財稅第851906576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715號函)
(財政部87.3.16.台財稅第871934711號函)
(財政部87.7.17.台財稅第871955018號函)
(財政部90.3.27.台財稅第0900451555號函)
(財政部91.2.21台財稅第0910450977號函)
(財政部91.6.13.台財稅第0910453648號令)

 

3.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下列規定選擇適用之申報書:

(1)經稅務機關核准適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

(2)一般營利事業,使用普通申報書。

(3)小規模營利事業,使用簡易申報書。

(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使用機關團體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77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2第2項)

 

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向何處辦理申報?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所屬之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01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5.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如何規定?

 

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是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是因為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報經稅務機關核准後,變更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經稅務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以內,將變更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向稅務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