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在每年5月1日起到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止,填寫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個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前要先計算應該繳納的稅款,並利用下列繳稅方式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1). 現金繳納: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向經收稅款公庫或臨時附設於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2). 繳稅取款委託書: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請依式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並預留存款以備提兌。但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僅限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採用網際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者,免填寫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 (3). 自動櫃員機繳稅: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納,免填繳款書,但應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4). 採支票繳稅:應檢附填妥並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本人應於支票背面背書)。 (5). 利用信用卡繳稅:(1)限以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的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理,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6碼地區者為411111或41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http://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2)人工申報案件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鍵入於申報軟體,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經由報稅網站檢核已取得的授權資料或線上取得授權。(3)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4)取得授權後,即完成以信用卡繳稅作業,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納稅義務人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如無法重新取得授權,請改以其他方式繳納稅款。(5)使用信用卡繳納稅款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請先洽各發卡機構。 (6). 網際網路:運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離線登錄版程式辦理網際網路申報者,可採取下列2種方式繳稅:(1)晶片金融卡: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惟使用本項繳稅方式,每筆需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2)電子錢包: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金融機構電子錢包以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及電子錢包網際網路繳稅作業的金融機構,請至https://eb.fisc.com.tw/EB/查閱。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2.綜合所得總額包括那些所得? 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的上面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
3.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從79年1月1日起,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以個人出售上市和已簽證發行之公司股票,免併入綜合所得申報,停徵期間所發生的證券交易損失,也一樣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但是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他的出資額,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而他的股東將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轉讓,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屬證券交易所得,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時為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1) (財政部67年12月26日台財稅第38498號函) (財政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
4.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稅務代理人、表演人、引水人等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以他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掉各項費用或成本以後的餘額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11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5.什麼是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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