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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分局)優化所得稅扣缴制度,請於114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之所得,應適用修法後規定辦理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3.12.18中區國稅彰化綜所字第1130258297A號函
主旨:檢附優化所得稅扣缴制度宣導文宣1紙,請於114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之所得,應適用修法後規定辦理。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缴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俾事責一致。但破產財團、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給付之所得,仍由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
(二)增訂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二、另特別提醒,即將於114年1月1日開始辦理之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曁免扣缴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因係113年12月31日(含)以前給付之所得,故仍應適用修法前相關規定辦理。
三、倘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彰化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