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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12.09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10420號函
主旨: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請協助輔導營業人確實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114年1月1日施行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平台存證,並授權財政部公告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及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
二、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發票更正或作廢等,負有依限傳輸存證義務。倘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亦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三、電子發票傳輸存證範圍、時限及相關減免罰規定等資訊,可至中區國稅局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