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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12.02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10193號函
主旨:中區國稅局即將進行CFC選案查核作業,請自行檢視其代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之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中,有關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之申報內容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定,倘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說明:
一、旨揭查核作業,將針對以下態樣加強查核: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税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已符合CFC構成要件,但未揭露於關係人明細表或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
(三)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虧損,其虧損計算是否正確。
(四)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五)營利事業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申報CFC當年度虧損者,是否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相關文件。
二、營利事業倘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缴所漏稅款,且就補繳之應納稅捐,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缴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储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適用稅捐稽微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