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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檢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倘有常見錯誤態樣之情事,請儘速辦理更正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09.26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8031A號函


主旨:請會員自行檢視代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定,倘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儘速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

 

說明:

一、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額,中區國稅局彙整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如附件),俾便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定。

 

二、營利事業倘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就補繳之應納稅捐,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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