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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全聯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針對112年度非現地及限地檢查知通案應行改善及強化事項
代轉全聯會電子公文
全聯賢字第1121227-1號
主旨:有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112年度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非現地及現地檢查之通案應行改善事項,請加強宣導及教育訓練。
說明:
一、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
二、為提升貴公會所屬會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遵循意識,爰就本次檢查結果尚需強化事項臚列如下:
(一)客戶審查結果經評估非屬低風險者,應建立相對應之風險抵減措施。
(二)風險評估結果應即時分享予所有員工。
(三)內部控制政策應建立受僱者遴選程序之具體規範。
(四)應訂定具體之員工訓練計劃,包括教育訓練內容、時間、參訓人員及審訂與修訂日期等事項,並應將所有接觸客戶之員工納入受訓範圍。
三、有關下列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本辦法規定事項,請向所屬會員宣導:
(一)每年應依規定時數完成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在職訓練。
(二)應依前開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客戶審查,並建立相關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三)每2年應更新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四)倘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情事,請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格式,於發現之日起算10個工作日內向該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