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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經財政部核定「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書」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08.17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22011568號函


主旨:「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書」業經財政部核定並掛載於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專區」項下,請會員自行下載運用。

 

說明:

一、依財政部112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204603090號令辦理。


二、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情形之一者,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前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三、惟於辦理暫缴申報期間開始前,已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情影響而依財政部相關釋令申請並經核准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或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已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免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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