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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因無贈與問題,所涉地方稅繳款書無須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2.03.22彰稅土字第1126162485號函


主旨:有關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所涉地方稅繳款書無須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一案。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11月30日台內地字第1110145412號函辦理。


二、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及104年度台上字第726號民事判決意旨,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本諸職權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參據上開內政部來函所述司法院秘書長81年1月30日秘台廳(一)字第00855號函以,法院因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共有人間受配部分,有較其應有部分計算者增多或減少情形,為顧及經濟上價值及維持公平,而命互為金錢補償,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並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故不生對待給付問題。


三、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未判令當事人間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依本部70年10月6日台財稅第38460號函釋,應免課徵贈與稅;至就原物分配併判金錢補償者,依說明二所述,亦尚不生贈與稅問題。依此,有關判決分割不動產申報土地增值(契)稅案件,地方稅稽徵機關毋須核發之繳款書上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

 

四、旨案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之案件,請地方稅稽徵機關通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