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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說明二規定時限開立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03.28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22004236B號函
主旨:請會員及代理之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說明二規定時限開立。
說明:
一、依財政部賦税署112年3月25日臺稅消費字第11204550130號函辦理。
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次按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規定,旨揭營業人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買受人。
三、鑑於迭有經營網路电視購物營業人誤解上開函釋規定,於鑑賞期過後始開立統一發票寄發買受人,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而遭補稅處罰,滋生爭議,爱請協助轉知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