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中區國稅局銷售字第1122001700B號函
主旨:請會員依有關說明二之宣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2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12022212號函辦理。
二、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應依下列說明方式開立:
(一)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
(二)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營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帳 號:
密 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