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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應依說明方式開立

 

 

代轉中區國稅局銷售字第1122001700B號函

 

 

主旨請會員依有關說明二之宣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2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12022212號函辦理。


 

二、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應依下列說明方式開立

 

(一)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

 

(二)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營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