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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111年度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非現地及現地檢查之通案缺失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12.30中區國稅一字第1110012410號
主旨:有關中區國稅局111年度辦理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非現地及現地檢查之通案缺失如說明二。
說明:
一、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
二、為提升會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遵循意識,爰就本次檢查之通案缺失臚列如下:
(一)內部政策及程序已訂有風險項目擇訂抵減措施,惟評估表部分風險評估項目未能正確勾選、辨識風險。
(二)未落實客戶風險審查表審查項目,執行相關驗證(如集保中心查詢之客戶背景審查資料)。
(三)未依本辦法第7條定,就業務關係存續中之交易客戶進行客戶審查。
(四)未落實內部控制政策之教育訓練,對全體與客戶接觸之員工進行教育訓練。
三、為利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制度儘速與國際接軌,除上述對法規遵循上之缺失外,以下謹提供最佳實務作法,請一併向會員加強宣導:
(一)內部政策及程序建議納入「洗錢、資恐及武擴名單之監控方式」及「得視情況隨時修正」等文字條款。
(二)每2年應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三)每年應依規定時數完成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
(四)倘有可疑交易請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11條規定,於發現之日起算10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