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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納管申請人於改善計畫階段需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檢附不動產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代轉彰化縣政府111.11.21府綠工字第1110431746號


主旨:函轉納管申請人於改善計畫階段需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檢附不動產合法使用(限建築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一案,請會員周知。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1114日經中一字第11131337460號書函辦理。


二、納管申請人除取得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及國有基地標租租賃契約書外,得向國產署申請核發「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作為特登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另有關「國有基地承租人與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非屬同一人」一案,屬一般基地租約(含標租) ,得於徵得國產署轄區分署同意後轉讓租賃權,並於轉讓之日起1個月內會同受讓人向國產署轄區分署申請過戶換約。 

 

、檢附上開書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