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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因應疫情影響,營業人未能如期申報111年5-6月期(含按月申報6月當期)營業稅者,相關展延措施說明



代轉財政部111.07.11台財稅字第11100059470號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疫情影響,營業人未能如期申報本(111)年5-6月期(含按月申報6月當期)營業稅者,相關展延 措施如說明。


說明: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年7月4日(111)全 記(聯)字第0078號函辦理。


二、依本部本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令及同年5月11日台 財稅字第11100045040號函規定,營業人受COVID-19影響,其負責 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 稅代理人(下稱報稅代理人)或該等報稅代理人員工,於本年3-4月 期(含按月申報4月當期)營業稅原申報繳納期間(本年5月1日至16日 )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 稱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至本年5月24日;該期限屆滿仍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其申報 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報稅代理人 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間可錄製營業人該期營業稅申報書、進銷項憑證 資料等媒體檔案,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利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 統辦理媒體申報。


三、考量目前報稅代理人或其員工仍有受COVID-19影響致無法如期完成 營業人本年5-6月期(含按月申報6月當期)營業稅申報繳納作業之情形,為兼顧防疫及為民服務品質,對於符合上開令、函釋規定之適 用對象,於本年5-6月期(含按月申報6月當期)營業稅原申報繳納期 間(本年7月1日至7月15日)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可檢附上 開令、函釋規定之證明文件,展延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至本年7月 22日,並請利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辦理媒體申報,以避免群 聚風險。

 

另展延7月18日後之營業稅網路申報作業流程,待完成程式修改上線後,再行通報相關作業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