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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分局)有關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



代轉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1.02.08中區國稅彰化綜所字第1110250763號


主旨: 檢送財政部111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及第11000633641號令各1份。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11年1月27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116001266號函辦理。


二、有關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倘於111年3月31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