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會務(講習)通知 > (財政部)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0年第4季及111年1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1年2月11日至20日 | 回上一頁 |
代轉財政部1月24日新聞稿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0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1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1年2月11日(星期五)至20日(星期日),提醒營業人留意。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按季(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1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自111年2月1日至10日止;考量111年1月29日至同年2月6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郵局暫停寄送作業,為使繳款書合法送達營業人,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11年2月11日至20日(該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以21日為繳納期間之末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稅款繳納,繳款書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目前疫情尚未緩解,該部特別呼籲營業人多利用上開網站或行動支付等方式繳稅,免出門即可繳納營業稅,以避免群聚染疫風險。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未於111年2月21日前繳納稅款者,為逾期繳納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自順延繳納期間末日21日起算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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