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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涉及房地合一稅2.0相關書表格式內容業經財政部核定,該等書表電子檔案已掛載於中區國稅局網站



代轉中區國稅局110.08.12中區國稅一字第1100007498號


主旨:「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含其他申報書表附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結算申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合併申報書」、「110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涉及房地合一稅2.0相關書表格式內容業經財政部核定,該等書表電子檔案已掛載於中區國稅局網站,請自行下載運用。

 

說明:

一、依財政部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57270號函辦理。


二、110年7月1日以後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或109年度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有適用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其使用財政部核定之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機關團體申報書格式辦理申報時,應下載旨揭書表之「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第C1-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1頁),依格式填表計算其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及其應納稅額,分別填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1頁第58欄及第131欄(機關團體申報書第4頁第36欄及第22欄)。其屬適用興建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下載「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第C1-2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2頁),依格式填表。


三、旨揭書表電子檔,置於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房地合一專區項下,使用網際網路或媒體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預計自110年9月1日提供說明二頁次之申報建檔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