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財政部110.04.12台財稅字第11000561830號
主旨: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所定辦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業經行政院以110年4月7日院臺法字第1100167722號令發布,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
說明:依據行政院110年4月7日院臺法字第1100167722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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