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全聯會110.03.23全聯記帳報稅賢字第110040號
主旨:請如有代理外國營利事業(下稱申請人)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案件,於收受核准函時,請將核准函及其英文摘要轉知申請人,俾利申請人通知其交易對象知悉,使扣繳義務人得按經核准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說明: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3月22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000077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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