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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全聯會)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究係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事涉公司法第202條適用疑義一案說明
代轉全聯會依據經濟部轉中部辦公室函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究係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事涉公司法第202條適用疑義一案說明:
(一) 按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定有明文。
(二)經濟部91年9月3日經商字第09102164470號函所稱「公司所在地變更(限同一縣市遷址)、分公司名稱變更、分公司所在地變更事項公司法既無明定係專屬『股東會』之職權,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上開事項均應由董事會決議,尚不得由股東會取代議決之。」係指如特定事項公司法如無明定係專屬股東會之職權,原則即應由董事會決議為之;换言之,除非該等事項為公司法未明定專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之事項,並已於章程中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時,方得由股東會決議。本案所詢倘公司於章程規定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事項專由股東會決議,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