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首頁 > 最新訊息 > 會務(講習)通知 > (中區國稅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財政部公告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 | 回上一頁 |
代轉中區國稅局109.04.28中區稅字第1090003969號函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公告延長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期限。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9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1751號函辦理。
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層面廣泛,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財政部於109年4月13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51750號公告,將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期限,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1個月至6月30日。配合申報及繳稅期限展延,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及會計師查核簽證簡報書,亦一併展延至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
三、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規定,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無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若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可以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線上作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依財政部106年6月8日台財稅字第10600500620號令規定,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嗣後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若營利事業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依同法第102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該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應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或不得適用前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請注意相關規定。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業於109年4月15日開放下載,網路申報開放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當日24時前);完成網路申報後,於109年7月30日前可透過申報繳稅軟體以網路上傳附件資料,減輕申報作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