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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查核案件得採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以減少臨櫃辦理



代轉中區國稅局109.03.26中區國稅一字第1090003017號函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查核案件得採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以減少臨櫃辦理。

 

說明:

一、依據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及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辦理。


二、自106年1月1日起,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清)算申報案件外,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電子帳簿上傳軟體,將帳簿資料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以節省紙本印製及帳簿運送成本。


三、依前揭作業要點第參點第一款之規定,營利事業經由網路辦理營利事業帳簿資料上傳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之電子檔案,於審查完竣開徵後,稽徵機關應刪除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四、依「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營利事業倘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3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可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1、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


2、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


3、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五、依上開要點第五點之規定,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得依稅務代理人獎勵作業要點、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獎懲作業要點規定,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選拔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