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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輔導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一時疏忽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繳事宜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03.10中區國稅四字第1090002199號函


主旨:為促進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請輔導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一時疏忽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繳事宜。

 

說明:

一、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規定常見之違章樣態如下:


(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含透過網路)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


(三)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


(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逃漏營業稅。


(六)兼營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調整應納稅額。


(七)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八)經營網路交易且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未按季覈實提供每月銷售額,或提供之資料不實者。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