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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全聯會) 為免引發消費及課稅爭議,網拍業者於網頁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主旨:為免引發消費及課稅爭議,網拍業者於網頁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如有將商品標示為未稅價而收取價款者,請儘速修改網頁內容,以免受罰


說明:

一、按「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依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

 

二、依上開規定,營業人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給付與店家的金額一致,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銷售價格。如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請輔導經營網路銷售之營業人自行檢視網頁標價內容是否已含營業稅,並依標價收取價款,及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引起消費糾紛且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