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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全國聯合會108.05.13全聯記帳報稅賢字第108072號
主旨:經濟部廢止該部90年6月1日經(90)商六字第09002115660號函、96年11月12日經商字第09600649320號函及99年3月18日經商字第09900538530號函解釋一案。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8年5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10670號函(影附含附件)辦理。
二、有關經濟部對於視聽歌唱業認定之旨揭函文與現行實務不一致,爰不再援用。
解釋函資料
發文文號:經(90)商六字第09002115660號
發文日期:090年06月01日
函令主旨:所詢營業項目如何規馬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函令說明:
一、復 台端90年5月28日申請書。
二、依本部88年9月27日經(88)商六字第88221099號函(如附件影本〉釋:「一般視聽業者(如:KTV行業)其所營事業另登記有「餐廳業務之經營」,從事販售餐食、飲料、酒類、供現場顧客食(飲)用,尚無逾越所營事業登記範圍。」,爰此,參酌上開函釋意旨,本案如欲經營「視廳歌唱業」並從事販售餐食(小菜)、飲料、酒類、供現場顧客食(飲)用,除登「J701030視聽歌唱業」外,應另行登記「F50160餐館業」,方為適法。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600649320號
發文日期:096年11月12日
函令主旨:所詢業者於營業場所「附設」伴唱視聽設備供消費者使用無須支付對價,是否涉有經營「J701030視聽歌唱業」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函令說明:
一、復 貴府96.10.29.南市建商字第09641069800號函。
二、按本部90.09.28. 「研商『視聽歌唱業與卡拉OK』及『歌廳經營業與歌手駐唱』所營事業登記疑義會議」案由二,曾就來函所指本部80.04.15.經(80)商字第208043號之函釋內容,決議略以:「經營餐館業務另聘請歌手駐唱或樂器演奏…業者如假藉不另收費或以販賣門票、餐券或其他方式,但實際上係經營歌廳、舞場等業務,則應依實際情況查處辦理。至於具體個案事實併請參照本部90.08.27.經(90)商7字第09002188590號函辦理。」,復按上開是項文號函釋說明2略以:「二、按商業之經營業務者,係以從事經常性、營利性且屬商業性質之行為為斷,……如係為招攬消費者而屬經常性、固定性之經營方式,為免衍生管理與認定之困擾,不論是否收取對價,應另行登記視聽歌唱(KTV)或酒家等有關業務。」先為敘明。
三、依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經營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即應歸類「視聽歌唱業」。旨揭所詢「附設」有伴唱視聽設備供人使用無須支付對價,是否涉有經營「J701030視聽歌唱業」疑義乙節,事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仍請參酌上開本部會議決議、90.08.27經(90)商7字第09002188590號函釋及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本諸職權審認辦理。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0538530號
發文日期:099年03月18日
函令主旨:所詢營業項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函令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3月8日府經商字第0990054316號函。
二、所詢餐飲業等附設視聽歌唱設備供不特定消費者使用,無收取對價營業項目登記疑義一節,基於管理之需要,仍宜辦理「J701030視聽歌唱業」之營業項目登記。併檢附本部98年8月6日經商字第09800622310號函影本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