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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行政院修正指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容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案,業經行政院以108年4月9日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代轉108.04.12台財稅字第10800563680號函
行政院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容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案,業經行政院以108年4月9日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說明: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為以下之修正指定:
(一)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二)上開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適用之交易型態: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1、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2、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3、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它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4、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5、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三)指定第5條第3項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
二、自即日起生效。